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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三篇文章
篇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从时间上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87-1999年实行的以农民单方缴费为主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老农保 )阶段;二是2009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新农保 )阶段,三是2014年2月开始推进的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2.1老农保制度的建立与失败改革开放以及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实施之后,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没落,集体分配和五保户供养制度逐渐失去经济来源;而劳动力流动、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等问题的出现,也导致家庭养老这一农村主要养老模式的地位开始松动。很长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空白。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开始了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自主探索。
20世纪80年代初,上海嘉定县就开始了社区养老实验。民政部也于1987年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直到1992年,民政部才在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老农保制度)。该方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为: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缴费标准设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然而这一制度在推广时并不顺利。例如内蒙古的 老农保 工作从1992年开始试点,1996年全面推开,至1998年末总共不到100万人参保,只占农牧民总数的7%。吉林省在1999年即开始出现了新增参保人数下降,退保人数逐渐增多,农村养老保险呈现全面萎缩状态。由于老农保参保率越来越低,国务院于1999年7月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己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叫停。
为什么试点期的的成功不能有效推广到全国呢?学者分析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中国农民具有明显的务实性和经验特征,受传统文化和守旧思想的影响,他们很难认识到为老年期进行储蓄的必要性。
(2)老农保低下的保障水平对农民缺乏激励性。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是种常态,2-20元的等差缴费档次长期来看,无法使得农民对未来有良好的养老保障水平的预期。
(3)农民负担过重。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1985年只有人均397.6元,1990也仅有686.3元,而老农保正式实施的时间段里,农民人均三项负担性(学杂费支出、医疗费支出和各种税费支出)支出额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均高达11%。在这种情形下,农民显然无暇顾及对未来的养老进行投资。2.2新农保的建立与顺利实施1999年国务院叫停老农保后,我国农村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又重新进入了空白期。然而,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在不可阻挡的上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又使得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这些因素都逼迫中央政府重视农村的养老问题。
此外,2008年前后爆发的金融危机也是新农保制度出台的重要外部因素。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外市场走软,而我国国内消费水平早在金融危机前久陷入了低迷状态,其中城乡收入差异巨大、农村居民收入太低、消费能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国内市场消费能力不足的根本性原因。因此,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社会福利,既可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又能产生大量内需,刺激经济,堪称一举多得。因此,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新农保 )试点,以后每年增选10%的县市试行,至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并明确了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政策。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政府对农民养老的财政责任。
新农保方案提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分为100,200,300,400,500元五个档次,地方政府对农民参保补助不少于每人30元,中央政府对60岁及以上农民提供每月55元的免费基础养老金。新农保政策颁布后,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迎,山东省截至2010年10月底,全省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参保人数达到563.1万人,累计基金结余34.7亿元,平均参保率为89.3%;江苏南通市新农保试点参保率为95.78%;南宁武鸣县一年来新农保参保率达85.11%。新农保之所以能够顺利推广,强大的政府财政投入对整个制度各方主体积极性的盘活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政府财政投入破除了农民的短视,流动偏好及对政府的不信任等因素。新农保制度中规定的年龄超过60岁的农民可以不用交费,只要其符合交费条件的子女参保,则其超过60岁的父母即可免费领取每年660元的养老金这一规定,对于农民来讲是一笔极划算的帐。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新农保更具普遍性和社会性。新农保试点地区覆盖全国各大中小城镇的农村地区,参保对象为所有的农村年老居民,而老农保的参保对象只是限定为 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参保对象的范围扩大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更具普遍性,有利于农村年老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上实现均等化。
(2)新农保更具互济性和福利性。新农保虽然仍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形式,但不再限定各部分的缴纳比例,而是积极鼓励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帮助参保人缴纳资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手段增加对政府补贴基金,大大减轻了农民个人缴费的负担。
(3)新农保凸显了政府的主体性。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主体,在 新农保 的推行过程中承担着研究方案、制定政策、组织管理、财政投入、监督与服务的职责,对 新农保 的良性运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强大的财政实力和财政投入表明了政府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和供给意愿,这是新农保能够顺利推行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新农保政策也有它本身的缺点和问题。首先,相对于日益上涨的物价,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的效果实在有限,从此种角度来说,新农保更像是社会福利补贴而非社会保障制度。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模式仍然会是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因此,中央政府必须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数额,才能更好发挥新农保的社会保障作用。第二,虽然政府规定新农保在筹资上实行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但是我国绝大
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成份已归于零,指望靠集体来进行补助可能性不大。而规定的每年30元的地方政府补贴,对于我国中西部数百个吃财政饭的贫困县来讲,也有一定的负担。
此外,新农保在运行过程中,如何建立合理的统筹机制,如何实现基金的合理运作、保值增值,如何避免出现 空账运行 现象,这些都需要细致研究、谨慎规划。2.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2014年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居保建立于2011年,针对城市18岁到60岁处于工作年龄但没有工作的居民,这个群体人数不多,全国仅几千万人,参保人数相对来说并不多。而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非常相像,比如,都设立了个人账户、个人向账户里缴费、缴费公式也类似,两种制度养老金发放公式也类似。因此,将两者进行合并,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我国开始进入到打破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制度、推进制度并轨的新阶段。
篇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特点
国家统筹与地方自理并行由于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都不相同,有高有低,有好有坏;各方政府负担新农保的能力也不尽相同,所以要想在我国农村建立整齐划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正视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城乡差异、地域差异。中央政府首先负责制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政府负责更加详细的实施措施,对投保的农村居民进行符合当地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方式。各试点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试点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为本地农民建立起了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防止因制度设计缺陷而使某些社会成员游离于制度之外。
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并举
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农民的补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直接向农民支付全部的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农民无需自己再缴费,而且每人获得的养老金是一样的;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居民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额外补贴,这个补贴会随着各个政府的经济实力不同而有所变化。此外,政府对于每年每人缴费时间在先、缴费数额较大的农民,还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样可以激发条件比较富裕农民去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这样到年老的时候可以比别人每月领取到更多的养老金,当然可以享受更加宽松富裕的老年生活,年轻的时候多缴纳保费等到年老失去劳动力的时候就可多领取。政府财政责任的强化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表现出社会属性,政府的资金补贴不仅减轻了农民的缴费负担,从本质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还增加了农民对政府财政的信任,激励其积极参,扩大 新农保 制度的覆盖面。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的成就
参保范围逐年扩大自从 2009 年新农保推出至今已有四年多时间,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比如参保对象更加广泛、筹资结构更加灵活、基金管理更加规范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都促使新农保得到了全面发展。截至 2011 年底,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的 1914个县(市、区、旗)和 4 个直辖市部分区县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总覆盖面约为 60%。此外,还有 17 个省份的 339 个县(市、区、旗)自行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全国共计 3.58 亿人参加新农保。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宁夏、青海、海南、西藏等 8 个省份已经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3.2.2 参保人数快速提高2011 年底,国家新农保试点参保人数已经达到 3.26 亿人。2012 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参保人数快速增长。截至 2012 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4.84 亿人。3.2.3 基金收入直线上升2011 年,国家新农保试点基金收入 1070 亿元,基金支出 588 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 1199 亿元。2012 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829 亿元,比去年增加 70.9%。基金支出 1150 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 2302 亿元,比去年增加 91.9%。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乏稳定性。目前来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在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可以获取相关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宪法》中写到,针对我国老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群,国家具有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另外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文化事业要与民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相适应。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综合立法,但是,这些条文中涉及到的内容都还比较模糊,没有明显的界定,比如说并没有指出负责养老保险组织实施是哪个部门,保障对象是哪些群体,保险费的收取方式,以及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动主要依靠中央的宏观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办法、通知、决定等落实,缺乏法律规定,其稳定性和持续性不够。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都可以参与,只能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运作,导致基金管理透明度低,基金风险出现增大的趋势。另一方面是保险费征收的时间,规定的最后期限,程序都是不一样的,增加了农民的支付困难,使养老保险制度协调性和系统性受到损害。最后是地方政府首长任期变化快,地方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大,使得参保农民缺乏安全感,阻碍了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新农保制度以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法律层次较低,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阻碍了其良性发展。制度设计有弊端,导致公平性不足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农村公共财政支援力度的不断扩大, 新农保 施行以来,参保范围逐年扩大,参保人数稳步上升。但是制度设计中的一些弊端使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公平性。
新农保制度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自愿参保原则导致制度全覆盖无法实现。新农保制度允许农民自愿参保,少数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只能选择不参保,无法享受任何财政补贴,成为游离于 新农保 制度之外的人群,制约了 广覆盖 目标的实现。二是 量额补助 的筹资模式容易引发马太效应。参保农民从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和 500元 5 个档次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数额,如果多缴费就会多补助,这一规则的实施,可能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钱的更加有钱,贫困的更加贫困。三是养老金给付标准与参保年限脱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我国 新农保 制度与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最显着的特点是参保的非强制性,农民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保、缴费档次以及缴费年限。
新农保 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为 15 年,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选择在缴满 15 年以后不再继续缴费,坐等领取养老金,限制了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可能导致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政府扶持力度小,农保保障水平低。相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言, 新农保 为参保人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55 元,而 2012 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人为 7916.6 元,基础养老金仅提供 55*12/7916.6=8.34%的替代率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金额总数除以 139所得的数量。假设 2009年开始参保的 45 岁的人选择每年缴纳 500 元,15 年后个人账户余额为 9578.44元,年满 60 周岁后每月可领取 68.9 元。即使按照现在的物价和经济水平来看,每月 68.9 元的养老金根本是杯水车薪。3.3.4 思想观念陈旧化,农保进行不顺利阻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展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村居民思想层面还比较陈旧,对新鲜事物的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过渡。由于长期祖祖辈辈生活在农村,交际范围比较狭窄,消息沟通比较闭塞,导致新农保这一政策在实施初期遇到一些阻碍。在农村,有一个很古老的歌谣 都说养儿能防老,可山高水远他乡留 ,在老一辈人看来,养儿子是防老最有效的办法。有了儿子,一切就都有了保证;有了儿子,晚年就一定过得幸福。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加上农村教育水平比较落后,没有完善的教育设施和教育环境,整体看来农村受教育水平要远远低于城镇,没有机会对新农保内容进行清晰的了解和深入的学习,使后期的推行工作很难开展。
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尽管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我国 新农保 基金的监管机制中还未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然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唯一管理者,负责收集保费、管理保费、运用保费,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享有绝对的拥有权和控制权。这就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效率,容易受政府及其部门行政目标、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且,在当前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府怠于落实财政补贴资金,甚至挤占、挪用、贪污、挥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违规行为难以纠正,部门违法行为无法问责,客观上纵容了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一些地区意识到上述问题,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保险费、支付保险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从形式上实现政事分开,有效的规避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篇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在农民领到的养老金中,国家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基础养老金只占一部分,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的个人账户是新农保养老金中的核心,也是支撑农民养老的最主要部分。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部分贫困地区补贴乏力,以及政府“补贴倒挂”和缴费档次偏低等原因,新农保的缴费能力还比较低,这也是现阶段养老金“微薄”的重要原因。
产业洞察网《2013-2017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虽然我国用三年时间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建立了有史以来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但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人大多是年轻人,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首先要适当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国家或省级对该地区的补贴比例,确保政府补贴总额不减少,保证对农民的激励作用。
“其次应尽早制定更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正向引导、多缴多得。”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黄海萍说,在农村地区,最低档次和较高档次的补贴标准差距并不大,因此农民缴纳较高档次的积极性不高。她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政策,提高较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
增设缴费档次,提高农民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也是提高农民养老金缴纳能力的重要举措。一些专家建议,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缴费档次。目前,我国已有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缴费档次到1000元,宁夏还在1000元之上增设了2000元的档次,其他地区可以适当增设缴费档次。
最后,还应建立“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为引导和激励农民,特别是那些16至45周岁的青年农民早参保,建议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定基础养老金,或按缴费年限不同,增加不同比例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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