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大热背后的反思

时间:2022-11-03 10:23:10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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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大热背后的反思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3个多月了,依然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有的企业积极贯彻实施,提升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有的企业仍在“抗议”,试图以“强势的声音”使修改法律纳入议事日程;有的企业却在观望,期待《实施细则》能放宽一些限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大热背后的反思,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法大热背后的反思

  一部立法过程最为审慎、征求意见最多,被誉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生动实践的法律,何以引发了如此热烈的争议?

  争议本身是一件好事

  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社会各界的“解读”就一直未曾停止。部分来自经济学界和企业界的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僵化企业的用人机制,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有人甚至认为在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条件下,立法提高劳工标准、建立社会保障是“未富先骄”,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优先发展资本,保证竞争力,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再谈劳工权利保障问题。

  “这种热议恰恰说明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必要性,恰恰说明新法影响着多少家庭、多少阶层的利益得失。”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长时期受到关注原本是一件好事。一些企业基于本身的利益考量提出诉求,一些学者基于自己的理论认知提出建议,恰恰证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立法机关针对这些争议的焦点进行积极回应,也有助于法律意识的普及。”

  企业界声音被放大了

  来自一些企业的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事实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初次审议之后,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立法工作机构收到近20万件意见。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

  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会引起强烈反弹?专家指出,企业界的反对声浪被放大了。“那些反对声音,在所有企业中占的比重是相当小的一部分。”专家表示,因为这些企业有“话语权”,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很多企业是依照法律去做的,但这种声音还不够响亮。倒是一些做得不好的企业反对声很甚。”专家指出,“说劳动合同法不好的,违法企业大约占80%左右,但愿这种声音不要影响到政府的决策。”

  反对缘于对法律的误解

  社会上的某些“误读”,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企业抵制劳动合同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立法者分析,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持不同意见,都是缘于对这部法律的不了解。

  目前有人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无期限合同”,这是一种误解。“从法理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随时有可能解除的,它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常态,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择优劣汰并无矛盾。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用工制度上不可能恢复‘铁饭碗’,那是与市场经济相矛盾的。”

  针对劳动合同法影响企业利润的说法,来自立法者的声音很明确:“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效率的关注与对社会公平和民生的关注应该更为平衡,要让更广大的劳动者群体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企业要发展,劳动者也要发展,让他们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必然趋势。”

  执行法律不能打折扣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争议可以继续,但法律必须贯彻实施。专家指出,“面对法律的实施,广大用人单位没有别的办法,惟有依法改变自己,尽快进行必要的转型,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尽快与劳动合同法所设计的新制度接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其实,随着对劳动合同法渐渐深入的了解,很多企业都已经意识到新法并未给企业带来“重大”负担,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2008年,企业应从内部外部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章制度办事,才是新法下正确的“用工之道”。

  劳动合同法解析

  【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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