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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解读
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
一、《补贴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1号)精神,制定出台了《宁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
二、《补贴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实体为2015年11月之后设立的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部分,补贴标准。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标准,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第三部分,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和申请流程。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初创企业应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内。
三、《补贴办法》政策亮点
(一)对适用范围确认。经营实体为2015年11月之后设立的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同时,经营实体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对申报流程细致划分。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的到东侨人劳局申请。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完成初审后,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报送当地人社局审核。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将审核后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账户、东侨拨入东侨人劳局账户,由其转入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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