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四川社保缴费基数
近期,随着各地平均工资数据的陆续公布,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了调整。伴随着平均工资的增加,社保缴费基数也普遍出现上调。
目前已有北京、贵州、安徽、上海、重庆、四川、新疆、山西、江西、陕西、天津、湖北、河南、山东、广西等省份出台了本地的社保缴费调整方案。其中,北京市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日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确定了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较上年增加1869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比上年增加249元。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比上年增加374元。
此外,上海、重庆、安徽等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进行了调整,均比2015年有所提高。如,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464元和292元;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310元和262元。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于企业来说,虽然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对社保负担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同时随着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措施的落地,企业的.负担最终有望减轻。
四川社保新政策
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继发文,就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是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2015年11月6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重新处理或重新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有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
四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补缴后,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现行政策办理;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参保人员向现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是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从2015年1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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