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炮租赁合同
甲 方: 乙 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概况:
1、高炮规格、数量、价格要求如下:
2、高炮总高22.5米,地面18米;牌面宽18米,高6米;双面。
3、亮灯设施:广告牌现有每面9盏照明灯,共18个,当地电力部门正常供电时,乙方保证每晚亮灯3小时。夏季:19:00--22:00(5月--10月),冬季:18:00--21:00(11月--4月)。
4、本高炮广告画面租赁期限:1年。从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3月 31 日。
5、制作工期:7 天、雨天顺延,安装时间:预付收到、画面通过相关部门审批之日算起。 (因设计变更、乙方付款延迟、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雨天因素工期顺延)。
第二条价格:
1、租赁费人民币 ¥100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 安装制作费18元每平方,牌面共 216 平方米,合计 ¥3888.00 元整,(大写): 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画面更换另行收取费用。
3. 电费预存3000元(具体按实际费用支出,电费以电度表实际抄送度数为准)。
4、工商城管如有其它管理,费用另计。
第三条质保:
1、画面、灯光一年之内由甲方负责保修,一年发布期内画面破损及灯光不亮导致广告牌无法正常发布情况下,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修。
第四条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安装完毕,乙方应在三日内验收完毕,如未验收即视为本工程合格。
2、乙方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第五条结算:
1、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预付合同款50%, 即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安装结束乙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
2、制作安装及电费押金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清全款。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在施工中做好安保工作,施工人员安保情况由甲方负责。
2、施工期间遵守施工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罚,由甲方负责。
3、①负责广告发布的报批工作,报批如有产生费用实报实销,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直接安装到高炮广告牌上,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②有权拒绝发布乙方违反广告法的广告③甲方在合同期内保证广告发布载体可正常使用,保质量按时地为乙方发布广告,
4、如广告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拆除,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只收取为甲方发布广告的'实际广告发布期所产生的广告发布费,退还乙方多付的广告费(不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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