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方法

时间:2021-06-21 16:55:05 工伤赔偿 我要投稿

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支付责任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

  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方法中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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