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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儿童协议书
甲方: 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乙方: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寄养孤儿:姓名: ,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籍贯:。
(二)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保障孤儿应享受的待遇,同时将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在因灾享受自然灾害救助时给予优先照顾。
2、甲方负责向慈善组织联系,为孤儿争取助学、助医等帮扶。孤儿年满18周岁即成为成年人,需自行解决生活、就业等相关问题。
3、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4、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5、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7、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1、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书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2、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3、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
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民政局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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