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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标准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养老保险栏目的文章:2017年福州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标准,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欢迎阅读本文哦。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精神以及有关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经营特点,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本通知所称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系指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区)办理工商登记并承建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区)建设工程项目、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
二、征收方式
(一)依帐征收
对帐证健全,能够完整、准确提供缴费资料,可以准确确定项目用工工资总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员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虽然无法完整提供整个企业的缴费资料,但可以提供企业管理人员及部分劳动关系相对固定员工的缴费资料,该可提供缴费资料的用工部分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代扣代缴员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核定征收
对无法完整、准确提供本企业雇用的直接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用工的缴费资料,其难以提供缴费资料的用工部分中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本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三、核定征收方式应缴费额的计算
对难以提供资料的用工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以所承建工程的结算造价中含有的人工费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算公式:企业应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程造价×人工费比例×18%
四、核定征收方式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经综合测算,2007年度福州市建安工程结算造价中含有的人工费比例统一暂定为2%。其中工程造价以承包人与发包方的结算数为准。
(二)建设项目存在转分包情况的,总承包人工程造价按工程项目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分转包单位后的余额确定;分转包单位(或多次分转包的)工程造价按开具“福建省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确定。
(三)支付给具有有权职能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工费和支付给建筑劳务公司的人工费,可按合法的劳务发票金额据实扣除。计算公式为:
建设项目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额=(工程造价×人工费比例-劳务发票金额)×18%
五、征收管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宣传、贯彻社会保险费有关法规、规章。
(二)采用本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缴费人发出《建筑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书》(见附件)。
(三)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公历缴费年度内不作变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结合所得税汇算对企业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其征收方式、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及时予以调整并测算下一年度人工费比重。
(四)采用本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月申报营业税的同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核定征收缴费基数的扣除管理
鉴于建筑业转分包过程中的“分(转)包专用发票”存在滞后的问题,上一级出包人无法及时取得“分(转)包专用发票”用于工程造价的扣除,因此,对建筑业企业采取“先征后抵”的办法,总包人先按工程总造价全额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取得“分(转)包专用发票后”再按发票金额抵充以后的应缴费款;以下各级承包人在开具“分(转)包专用发票”时,先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取得“分(转)包专用发票后”再按发票金额抵充以后的应缴费款。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根据调整通知,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03.25元(2014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839元),因此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本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941.9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4709.75元/月。
另外,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由原来的619元/月调整为688.5元/月,从下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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