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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我省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要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三、补贴范围
(一)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失地面积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示无异议,送乡镇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县、自治县、区政府批准。
(三)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年龄计算,以县级以上民政府下达批准征地文件的时间为基准日。
四、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五、补贴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各级政府征地时,不论征地项目性质如何(包括公益性用地及非公益性用地),均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须由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政府、市县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是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各市、县、自治县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当年提取的统筹准备金的50%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本办法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另外50%专项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本办法出台前已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累计结余,可一次性提取50%用于解决本办法出台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
统筹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各市、县、自治县使用统筹准备金,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统筹准备金的弥补转移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政府审批。
统筹准备金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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