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最新的离婚协议书

时间:2021-06-20 13:39:11 离婚协议 我要投稿

最新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 _______ ,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出生,民族: _______ 族,工作单位: 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 。

最新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女方: _______ ,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出生,民族: _______ 族,工作单位: 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 。

  双方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在 _______ 市 _______ 城区 ( 县 )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 _______ ( 注:指感情不和等 ) 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_______ 与女方 _______ 自愿离婚。

  二、 子女的抚养 :

  1 、双方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生育有一儿子 / 女儿,取名: _______ ,离婚后儿子 / 女儿随男方 / 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 / 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 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 _______ 元,在每月 _______ 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 、男方 / 女方 ( 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 ) 可在每月的第 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 / 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 / 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 / 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房产: a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_______ 路 _______ 号 _______ 小区 _______ 栋 _______ 单元 _______ 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 / 女方 ( 或双方 ) 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 / 女方所有 ( 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 ,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 / 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_______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_______ 日内付清。

  b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_______ 路 _______ 号 _______ 小区 _______ 栋 _______ 单元 _______ 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 / 女方为主贷人向 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 / 女方所有 ( 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 ,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 / 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_______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_______ 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 ( 见清单 ) ,双方同意作价 _______ 万元,归男方 / 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_______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_______ 内付清。

  2 、机动车辆: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购有 _______ 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 / 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_______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_______ 内付清。

  3 、股权、股票、债券等: ( 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

  4 、债权与债务: ( 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

  5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 ( 如首饰、衣服等 ) 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______________

  女方住: ________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______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 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______________

  男方: ______________( 签章 ) 女方: ______________签章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

  (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一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 二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 三 ) 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 四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 五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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