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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劳动合同案例
李某于2005年11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至 2009年11月31日,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李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却遭到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决定不再续签,那么公司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范本《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虽然在公司已工作4年,但经济补偿应该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该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王时艳 宋文涛)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你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该是两层意思,一是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了,即你工作到2008年12月22日合同到期为止;另一层意思是最近新签订合同不再执行了。
就前一个合同到期终止来说,适于《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合同终止补偿的规定,公司应给你自该规定实行以来的一年工龄的经济补偿,即一个月的工资。由于此前是没有这一规定的,所以,前二年的工龄没有补偿的。
但就另一层意思(即最近新签订合同不再执行了)来说,可就有争议了。按公司的意思,应该是没有执行也就不算数了。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理论说,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必须拒绝履行,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为合同违约,应当给对方以赔偿!同时,单方拒绝履行已经签字生效的劳动合同的实质是单方解除合同关系,那么,则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单位应当支付二倍的赔偿金。而这个“二倍”的基数应该是依据第四十七条,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你在该公司工作三年,所以,单位应当按三年的工龄的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即六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
结论:不是3个月工资,也不是1个月工资,而6个月的工资。但是,公司肯定是不会同意的,你得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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