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解读

时间:2022-11-25 09:16:37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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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解读

  篇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股东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解读

  3、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上面讨论。

  如果总经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股东,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如果有董事会的聘书,可能被认为替代了劳动合同。

  如果总经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东,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总经理的决议或者决定,在该决议中,应当就该总经理的薪金待遇、聘任年限、公司盈利目标等内容作出决议,公司再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既适用劳动法,又适用公司法。

  4、如果股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董事长,同上讨论。

  如果股东并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和公司没有劳动法上的关系,当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股东担任公司职务,公司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篇二:董事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事项。后来,汉斯与该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汉斯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所以汉斯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汉斯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他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要求汉斯离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汉斯诉称,其与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无故拖欠了他3个月的工资,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64000元

  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是汉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且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不认可合同效力;另外,汉斯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赔偿公司违约金。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汉斯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故作出上述判决。

  篇三:总经理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乙方(总经理):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乙方上任后,法规法律、章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包括总经理的岗位责任与义务),是指导乙方履行职务和承担风险与责任的重要文件。

  本合同只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确立“规范乙方行为和职务目标责任”的原则性协议;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从年日起至年日止,任届期年。任届期满后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可以拟聘连任。 (二)试用期限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试用三个月。正式聘用: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后,以公司名义正式下文聘用。 (三)合同其它问题

  合同期满需要解除聘用关系前,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需要任期内解聘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总经理 岗位工作,完成以生产管理为主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工作地点在 ,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

  产经营的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工作地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有权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企业生产安排实际情况,安排如下:

  1、每工作时间上午:7:30-12:00  下午:13:00-17:00 2、每周休息一天,可以调休,但不能连续休息4天。 3、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调休。 4、每年有年休假,参照《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工资组成。工资=目标月薪+年底奖金分红 (二)目标月薪

  1、目标月薪是甲乙双方协商下定的工资,试用期工资为元/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月。 2、目标月薪分月岗位工资与季绩效工资发放。 (三)月岗位工资

  1、月岗位工资为目标月薪的/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月。  2、月岗位工资按工资发放的时间发放。 (四)季度绩效工资

  1、季度绩效工资以目标月薪的/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绩效考评为系数,计算出来的。

  2、绩效工资同样受《生产管理计划表》制约。当季必须完成最低生产计划要求。低于最低生产计划按比例下调绩效工资。具化见附表《生产管理计划表》。

  (五)年底分红

  3、由董事长亲自发放。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省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2、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住宿。

  3、甲方为乙方报销200元/月的电话费用。 4、其它福利参照《员工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定工厂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填写《生产管理计划表》。

  2、寻求生产订单提供乙方年度、季度、月生产货源,以供乙方做好生产计划。 3、决定内外管理架构的设置,并制定生产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对乙方生产管理活动中有知情权及纠正不当做法的权力。 5、甲方应根据生产订单款式的要求,添置必要的设备以满足生产工艺的制作标准。 6、配合乙方工作其它的支持。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全面的生产管理工作。

  2、乙方根据下单情况,制定并落实《生产管理计划》。

  3、乙方负责采购体系、生产体系、流程体系、管理体系、生产设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4、乙方生产管理团队的搭建,有中层及以下人员的定岗、奖惩、任免等权利。 5、乙方召开相应例会、培训的权利,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6、根据相应制度,乙方有对应的财务审批,设备、材料的申购、使用、报废等审批权利。 7、受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相应合同。

  8、定期汇总生产计划、生产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信息,向董事长汇报。

  9、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严以律己,积极进取,维护本厂的利益。 10、乙方有义务完成甲方安排的其它临时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所有责任都会体现在绩效考评中,具体的考评办法见《绩效考评表》 (一)产量责任

  1、乙方必须要根据甲方的年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做好年度生产计划,确保产量。 2、乙方根据接单情况,合理快速反应,确保产品保质保量保期完成。 (二)质量责任

  1、认真研究产品特性,严格管理物料采购,确保产品原材料质量。

  2、乙方必须加大员工培训学习,加强质量管理,将产品的报废录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3、乙方必须认真解读设计图纸和下单要求,确保客户满意。不要出现客户投诉、退单的事情。 (三)安全生产责任

  1、乙方必须认真落实设备检查,及时维修、更换设备。确保生产设备能安全生产。

  2、乙方必须加强生产流程与生产细节的规范,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 保密责任 (一)需要保密内容

  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商业秘密、贸易机密、操作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都属于保密内容,具体包括: 1、甲方总体发展规划策略、市场营销计划、管理方案、商务信息、商业秘密等。

  2、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包括生产流程、生产细节、生产数据;客户名称及清单、客户的其它详细资料、价格策略、营业金额、制作细则、研发计划等。

  3、甲方财务信息、资金使用和流动情况、财会凭证、帐本、报表、开户银行资料、组织架构、股东资料、投资背景等。

  4、甲方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软件、查询数据库口令、密码等相关程序、资料以及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技术信息等。

  5、将来的资金项目,营业发展或计划,商业关系和谈判等。 6、甲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内定方案、对策、意图等。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期内,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权利义务相对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保密内容内的任何信息。 3、乙方有保密管理的责任,乙方在管辖范围内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管理其它知悉人员。 4、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或其他指控时,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赔偿可由甲方自支付乙方的报酬中扣除。

  5、乙方承诺,在任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为第三方的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6、无论乙方以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得使用在任期内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其他团体、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6)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听取职工意见,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要科技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过去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况。

  5、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第(4)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4)扣押乙方身份证、资质、资历等证书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7、除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系重点科研项目、重大科技改革项目、重点建设工程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从事涉及机密、绝密工作的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9、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甲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书而通知乙方。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0、合同终止。

  (1)本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二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乙方任职尚未结束或结束,因不能尽职尽责、失职、泛职、渎职或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

  失和不良后果,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二)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手续。属于违纪辞退的,甲方

  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三)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害甲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乙方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造成严重

  后果的,乙方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有关操作、作业规定,

  给甲方造成损害,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的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七)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法律效力。

  (二)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乙方已经知晓甲方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内容,并将

  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予以遵照执行

  (三) 双方确认在签订合同前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已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四)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

  裁,仲裁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的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年月

  附表:生产管理计划表

  如果生产利润低于最低生产计划,绩效工资对应下调。如第二季共完成48元,生产为最低生产计划的96%,即绩效工资下调4个点。

  如果当季生产利润低于最低生产计划30%,给予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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