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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1、【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7、【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9、【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经济补偿的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3)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7、【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18、【劳务派遣】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0、【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1、【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2、【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帮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薪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8、【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1)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违反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9、【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0、【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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