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买卖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约地点:
第一条:产品、含量、数量、 价格、金额。
第二条:产品质量按化工行业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产品重量和含量损耗计算均按国家标准统一执行。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质量检验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国家标准检验,如客户发现质量问题,在到货一周内提出异议,并传真通知甲方。甲方及时与乙方商定异议处理办法。超出异议期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付合同总款额30%作为预付款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合同生效,发货前付清余款。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或提货,甲方有权将30%预付款作违约金扣留。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
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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