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及路线转让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同意有偿由 甲方受让乙方挂靠及转让经营的客运车辆及路线,并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提供(牌)座大客车一辆,车号为 为黄陂区前川至线路直达客车。车价为壹拾壹万伍仟元整。从2014年7月15号起,该车辆及线路由乙方享有权。
第三条 该车辆及线路转让款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负责与木兰客运公司签下甲乙双方经营合同事宜。(如甲方需要乙方出面协助办理续签合同,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自线路转让合同签订后,车辆的所有权属乙方。
第六条 经营期限内,车辆折旧、收购、报废、线路证、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第七条 甲方在经营期限内车辆所需要费用和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转让该车辆及路线前已缴清与该车辆及路线有关的各项费用,该车辆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况。该车辆及路线转让合同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转让合同后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为乙方办理完与该车辆及线路有关的'各项手续。
第十条 线路及车辆转让后,以下事项即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车辆及线路的各种费用缴纳;车辆的年检、年审工作及
有关事项;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及协调有关纠纷;营运收入结算、划拨、核算、兑现;以及其他与线路、车辆有关的事宜由乙方负责。该车辆转让以前的一切费用,以及规费交通罚款等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或者签订补充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先由有关机构调解,如调解不成可提交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 该车从2014年7月25日以前的燃油补贴由甲方享有,从2014年7月25日后的燃油补贴由乙方享有。售票员工资甲方结至7月31号,票款由甲方结至31号。驾驶员的工资结至7月25号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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