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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砾石材料的买卖合同
需方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 藤兴林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秩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要求
1、材料名称、规格、单价及产地
上表中材料单价为砂砾石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含材料出厂价、装卸费、运杂费及税金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单价为不变合同价。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单价,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2、供货数量:甲方实际施工需求数量。
二、质量要求:
1、乙方所供应的级配砂砾石粒径控制在0~10cm内,砂砾石含泥量不大于5%。其它指标满足甲方与本工程项目业主所签工程合同文件以及本合同中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开采许可证等各类证明。
三、数量、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
1、供应数量以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为准。
2、计量方法:
(1)、乙方将材料运送至甲方指定卸货地点后,由甲方指派专人按实际方量验收,出具验收票具。
(2)、以甲方实际签收的合格数量作为结算数量。
四、供货期限及交货地点:
1、 级配砂砾石 供货期限由甲方决定。
2、交货地点: 卸货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 。
五、结算方式
1、乙方交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发入库单后在每月最后五天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入库单及相关证明等资料结算。
2、货款支付按每月已结算的材料货款的65%支付,余款在停止供货后一年内付清。
3、支付货币形式为人民币。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五款支付乙方已结算货款。
2、甲方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供料计划提供给乙方。
3、甲方应指定人员签收乙方送至工地经抽检合格的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收货时间。
4、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卖方送至工地的不合格材料(以甲方中心试验
室抽检结果为准),其退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供货计划,按时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材料,满足甲方施工要求。
2、乙方供货不能满足甲方供货时间和供货质量要求时,甲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必须保证所供材料整车规格、质量的一致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收货并可追究相关责任;甲方若发现卸料过程中掺有不合格品,乙方必须停止卸料,经抽检合格后方能卸货。
4、乙方在材料运输途中或中转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产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用料计划生产材料,确保工程需要。若因乙方责任未能按用料计划生产或达不到质量要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按甲方供货计划供应材料,致使工期延误,除承担相关损失外,每延期一天,向买方支付五仟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另行选择供货商的权利。
3、其他违约责任按国家现行《合同法》有关条款解决。
十、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供货完毕并付清所有款项后即自动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账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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