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赔偿的标准总结

时间:2024-09-20 11:32:36 美云 工伤赔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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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工伤赔偿的标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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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工伤赔偿的标准总结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30元*x人*x住院天数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陕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以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以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以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以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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