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考
一、事故范围及类别
企业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发生3人以上被埋、被困、失踪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企业安全事故。
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为:
(一)重大危险化学物品事故;
(二)重大建(构)筑物倒塌事故;
(三)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四)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建立镇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镇长担任总指挥,镇党群书记及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党政办、企业办、城建办、综治办、财政所、卫生院、供电所以及事故发生地行政村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挥处置企业重大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2、检查督促做好抢险救灾、社会稳定、事故初步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督促各行政村、有关部门和本预案适用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综治办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2、企业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指挥部正、副指挥汇报,并将指挥部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工作组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3、拟写事故及应急处理的信息,送总指挥审批后上报;
4、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
(三)指挥部可视情,在事故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总指挥部指定。其主要工作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2、核实事故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灾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及时落实指挥部的指示。
(四)组成事故应急处置专业组。
1、应急抢险组。由专(兼)职消防队、交警中队、派出所、综治办、事故单位、事故所在地行政村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分管安全的副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对现场伤亡人员的救助、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等工作。
2、人员抢救和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派出所、事故所在地行政村(居)等单位的相关同志组成,教文卫副镇长任组长,卫生院负责人、派出所、事故所在地行政村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对伤员的现场抢救,护送医院治疗及医疗器械、血源和药品保障等工作。
3、现场保卫组。由派出所、综治办、事故所在地行政村相关负责人组成,派出所所长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落实特种物资的保障等工作。
4、生活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事故单位、事故所在地行政村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办主任任组长。负责保障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等工作。
5、事故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单位为主负责,综治办、事故所在地行政村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综治办主任任组长。负责事故遇难者的善后处理和财产损失处理,做好伤亡家属的解释、安抚等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立即上报镇安管所。
2、情况紧急的,事故单位可直接拨打“110”或“119”报警电话。同时派出所、党政办等部门应迅速派员赴事故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指挥部。
3、重大事故发生的企业及所属行政村、派出所、党政办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镇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企业重大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经济类型、行业及企业规模;(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4)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5)事故的简要经过;(6)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应急抢险和求援
1、重大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及时的救援、抢险,特别要抢救人员,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伤亡和事态的蔓延、扩大。同时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或采取拍照、摄像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所在地行政村、有关主管部门和预案适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处置突发事故的`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指挥部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应急处置5个专业组的分工,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救设备、器材、物资等赶赴现场,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并按专业分工进行抢险救护工作。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有其所在单位或者报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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