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1)两类合同的性质
199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验暂行条例》已指出。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整或仲裁。??这说明国务院已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这两类合同。如何管理呢?应本着即积极探索又稳步介入的精神。逐步摸索管理的新方法。这里首先要认识这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
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它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稳定经济发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
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
b.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规范;b、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如有的多头发包,承包租赁形式混淆等。
2)应采取的态度;
要依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即《国务院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一个文件(国家工商局(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做好两个合同签订前的参予和签订后的监督,要面对实际情况,逐步参予管理,要注意多进行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对出现的纠纷要慎重处理。
(2)两类合同的特征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同与异(区别)相同点:
a、合同主体的发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
b、合同的标的都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财产。
c、同样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不转移,而所有权没转移。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
不同点:
a、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则是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企业全员职工或其它企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是企业做为一方主体,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租赁方则不同。因此可以说,不应把承包、承租经营者一概做为主体来认识,也就是说主体资格不能混淆。
但这里应说明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做为承包方主体中标后,也必须确定具体的承包经营者。(确定方法当然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承包方主要是承包上缴利润基数及税收;而租赁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只是租金,是税后上缴的租金。
c、风险担保制度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可不提供担保,而提倡风险基金,或全员风险抵押金(每个干部职工交××元抵押×年后归还,如破产则不能归还??)。
d、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
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润,由企业承担,一般从企业留利中支付,经营者个人只承担一定责任,而承租人则要承担直接责任。
e、企业的增值分配不同
企业在包经营合同,增值部分归企业所有,列入企业资金,并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实现的利润纳税后分为:a、租金(交出租方),b、职工奖励基金,c、承租者个人所得不能超过职工的5倍,d、生产发展基金,e、多余的留作风险保证金。 f、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适用于大、中、小各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特别适用于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则只租用于小型国营工业企业。
2)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同与异(区别):
相同(似)点:
a、合同标的物都是财产,出租方都是与财产的使用权做为交换条件,并确定租金,而且是有期限的,财产所有的权不转移,都有租赁的机制。
b、签订合同都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c、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
a、合同主体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但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只一个人还不行,还应有一定的担保人并应有一定的财产,否则不能担任担保人)。 b、合同客体(标的)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不易变质的特定物。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有形的、无形的,如商标、债权、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
c、合同内容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权仅限于使用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既有财产的'使用权,也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流动资产的处置权)。并且,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还涉及到劳动、人事、(全民、集体)财政等内容,而财产租赁合同则没有这些内容。
d、财产的返还不同
财产租赁合同期满返还的只是财产(即原标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满返还的则是全部(含增值的那部分)。
e、特定的租赁
如融资租赁把标的出租按规定时间交费×年后将财产归租赁人所有。
(3)对两类合同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局〈1988〉132号文件已经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进行管理。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两类合同应管理那些内容?怎样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积极参予,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可通过各种会议,采取办讲座、办培训班、提供咨询等方法象宣传经济合同法那样宣传这两类合同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作用。
2)强化对两类合同的监督职能,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完善和两类合同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两类合同的主体、内容、措施和方案是否可行,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承包者所签订的合同,合同鉴证机关应拒绝鉴证并建议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承包、租赁方案,责承当事人终止合同履行。
b、两类合同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贯彻了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合同的形式、期限、应交利润、技术改造项目、留成的使用、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应明确具体,注意防止负盈不负亏的不合理行为。对于承包人或租赁者,应明确一定数额的财产做为担保,以便承担风险,促使其精心经营。
c、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d、对鉴证和公证一般应实行自愿的原则,可适情况宣传提倡鉴证,如当地政府规定应依法对这两类合同实行鉴证的应积极办理,规定实行公证的可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e、对两类合同可采取检查,抽查、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要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不合理的,与有关部门协调,慎重处理,对无后果的一般不确认无效。帮助企业完善合同责任制,对确属无效而又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无效合同一般存在的问题是:
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包(承租)者而签订的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故意压低承包基数,租金;伪造帐目、凭证、隐瞒财产、抽逃资金;以承包、租赁为名,非法转让、出租、出卖营业执照;未经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超越经营范围,改变企业性质;租赁合同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或者互勾结,造成虚假担保,实无担保能力。
(3)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制条例》协助有关部门,把竞争机制全面引入承包、租赁企业内部。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承包、租赁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指标与工资挂钩,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广大干部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
b、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较规范的操作程序。
如:承包租赁企业资产的清理;承包、租赁经营指标基数的确定;承包指标、出租的方案;对承包、承租者的考评;经营者的选择;合同的履行监督、评审、兑现等,使之有章可循。 c、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制约机制。
企业承包、租赁后,经营者为完成指标获取利润,往往存在短期行为。拼消耗、拼设施、滥施福利,对现有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无节制的使用,因此,必须建立其制约机制: a、在合同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具体经济指法标:如:产品的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科技成果的利用、设备的完好率、资产增值、安全指标等。使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不仅要完成应交利润或租金,而且注意其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利润与消费规定其合理的比例,以不断扩大再生产。
b、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相应的分配制度。防止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d、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助企业主管部门,拟制比较规范、完备的合同文本。监督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以使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篇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
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就是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讲的企业租赁经营,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所进行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租赁经营。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相比,企业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一)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利润和租金的区别都是不言自明的。(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三)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四)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五)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篇三: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的区别
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的区别
承包与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虽然两者在两权分离等方面具有共同点和兼容性,但它们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区别:
一是对象不同。
承包经营是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租赁经营则是以资产使 用权的转移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标的,对象是资产。
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不同。
承包的经营者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
承包经营者完不成任务时,只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等;租赁经营者则实行财产担保。承租人必须出具与租赁财产成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等。在权益、风险、动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经营高。
四是企业留利的归属不同。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仍属企业,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增值部分则全部或者部分地为承租者所有。
五对外开展业务的名义不同
租赁合同一般是一方租赁另一方的场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的租赁费用。 承包合同是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的承包费用。
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的区别的延伸内容:直销销售方式
直销其经营模式大概可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
直销典型的销售方法有三种:挨户访问推销、聚会示范、多层次网络直销。
直销的商品流形式非常简单。众所周知,传统的商业机构多数采用如下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 厂商或总代理——分区代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有些公司的销售渠道可能减少一层(level)
厂商/总代理——分销商——零售高——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每一阶层都涉及销售费用,间接
增加成本,而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的增加也就意味着产品价格的提高。
直销的基本概念是拉近销售过程的开端与终端,缩短销售渠道,如下:
直销公司——直销商——消费者这种独特的销售模式不依靠店铺进行销售,而是通过销售人员直接进行面对面的销售,大大减少了中间流程;而多层次直销更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使得销售队伍可以迅速扩张,实现销售量的迅速扩大。
有专家评论说:“有直销是一种由点到面、由小到大、个人经营逐步扩散到组织经营的过程。它的奥妙之处在于建立了多层次网络,而直销的‘神’在于‘传’这上,网络有了,还要让这个网络活起来,并且不断‘传’下去。”也有人在谈及“成功经营直销事业”这样的课题,将它剖析为“经营自我”、“经营下线”与“经营组织”这三个主要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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