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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代理合同
第一条:立约人
一、 (以下简称甲方),代表甲方艺术创作及制作团队,负责乙方在中国大陆
范围内(含港、澳、台),的演艺经纪活动策划及管理 。
二、 (以下简称乙方),演奏家,中国内地居住地址: 。
乙方为拓展海内外演艺事业 (含港、澳、台),经纪项目指艺术家的各类演出、唱片、著作;电视台、广播电台的声像作品;广告。特授权甲方为其国内外唯一演艺合作人,负责培养乙方演艺技能和代理乙方处理国内外各项演艺事务,并有权代理乙方签订相关合同,收取经纪费用。
第二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 10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签约后6个月内如有疑义应提出解约。合约期满,若乙方不愿续约,应于该协议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对方到期解约的,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将自动延续一年,之后亦以此类推。
第三条:甲方范围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陈述所承接的演艺活动之看法,分析并指出其中之利弊。
2、乙方在完成每次演艺活动后,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指出此次活动中演艺技能的表现;并每年组织一次由本公司专业人员和演艺界专家组成的研讨会,评价和研讨乙方在演艺技能方面表现,根据乙方的自身情况,策划和制定出第二年度的发展方向。
3、甲方应配合乙方的演艺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活动:
1.1在合同期内,甲方主要协助乙方做推广,将全力负责推广;
1.2 与国内知名交响乐团乐团合作;
1.3 在国内著名唱片公司出版专辑;
1.4 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举办或参与音乐会的演出;
1.5 参加中央电视台主要音乐节目;
1.6 参加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演艺范围
甲方有权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为接洽、安排乙方在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剧院演出、舞台、录音、录影、广告、剪彩、广播、电视、灌录唱片、电台访问或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现场公开形式的演出,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以及各类摄影著作、音乐著作、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的制作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有声出版物、激光视盘出版物、平面出版物等),及其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发表、宣传与广告拍摄和与此相关的节目宣传活动、促销或造势活动。
第五条:报酬
一、 甲方有权为乙方安排一切演出活动,代表乙方对外商议或签订有关演出的合
同,并代乙方收取乙方的演出酬金。
二、 甲方需从乙方完税后的所得酬劳中按比例抽取管理费用:
5万元及以下(包括5万),管理费按总酬金的30%收取;
5-10万,管理费按总酬金的25%收取;
10-20万,管理费按总酬金的20%收取;
20-30万,管理费按总酬金的15%收取;以此类推;
此执行标准自签约日起,为期 10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制定新的管理费用执行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 甲方不支付乙方薪金及交通、通讯等其他任何其他费用。
四、 所有为艺术家所挣得收入,包括预付款和签约奖金按惯例都应该付给代理方,
在扣除税费、佣金后,银行结算后7工作日内付给艺术家。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来自:WwW. 在点网)本合同所约定的演艺报酬。
二、 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专属签约艺人,并保证履行合同期间不与任何公司、团
体或个人在任何地区签订任何形式的演艺合同,或不聘请任何第三方作为代表乙方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在合约其间甲方为乙方负责乙方的日常工作事务(宣传、培训、外联、签定合同、收取报酬等),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配合该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演艺工作及活动安排,并严格履行该为其签定的演出合约。在合同其限内,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与该名工作人解除代理关系,直至合约期满。
三、 甲方应本着双方最大利益考虑,为乙方安排、策划各种演出活动,经双方协
调无异议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任意拒绝或借故推诿。乙方各种演出活动节目内容的策划、配合演出人员之安排等事宜,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安排,乙方须服从。
四、 如乙方无故拒绝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活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次演出活动
应得报酬的500%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无故拒绝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活动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签约之日起所代理的乙方全部演出报酬的30%。
五、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存在人事纠纷,不因人事问题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保证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人事有关的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如系乙方个人遭遇特殊情况,短时间内无法履行本协议中甲方所安排之演出活动,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如因演出中途发生本条款所述之情况,则甲、乙双方应获得该制作单位的同意或共同补救;如因乙方个人原因,给制作单位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犯有刑事案底记录,保证无
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以及无对邪教等的不良迷信,并保证本合同期间无上述不良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甲方以外的第三人接洽、签约,不得自行参
与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所有活动。乙方如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如果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签约之日起所代理的乙方全部演出报酬的30%。
八、 甲、乙双方均不得于公共场所作出恶意损害对方言行的事情。乙方如未经甲
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或发布媒体宣传。
九、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甲方有权知道甲方行踪,以便随
时联络乙方,乙方如出境旅游,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十、 乙方应就演出需求自行完成各项技艺训练,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向合作单位争
取补助费用,若合作单位不能补助其费用,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 政府活动,公益活动或特殊活动应双方商定做决定。
第七条:著作财产权
甲方为乙方所录制拍摄之各类演出活动,其录音、录像、摄影及视听资料等与著作
相关的著作权以及国内外平面媒体或网际网络公开刊载、播送之权利及其它一切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就上述著作在法律范围内做任意编辑、修改、增删、重制,乙方不得干涉,亦不得借此阻碍其他任何权利。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签约为甲方艺员,应努力提高演艺水平,如乙方擅自行动触犯国家法律;
或演艺活动经乙方同意后,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指示;或乙方违反工作上的专业要求等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有违约情况或对另一方造成不利行为时,违约方应在七日内及时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请求违约赔偿。本协议有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按实际损失支付。
二、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在本合同已履
行期限内,违约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总收入的200%,且该期限内总演艺酬金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以100万元计算)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每日按应付款1%支付滞纳金。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应以该协议所签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提前以挂号信函通知对方。 本协议的一切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若涉及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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