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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存续、变动及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及续展
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有效期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应依法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续展次数没有限制规定,到期的注册商标是否续展以及续展多少次均应由商标权人自己决定。
二、注册商标的变动
注册商标的变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注册商标的转让,二是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订立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三、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必须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
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商标和受法律保护,当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注册人就要承担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不得长期搁置不用的义务。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则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就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不准擅自改变核准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擅自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的改变。商标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因此,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权主体的资格。转让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否则,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如不申请注册,即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其商标仍然可以使用。依现行商标法,不仅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而且是允许使用的。为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创设了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商品上,随着商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取得了一种事实上的权利。
依照《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应遵守如下义务:
1、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10条就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做了禁止性的规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商标不仅不能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而且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2、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上述注册标记,即冒充注册商标的,不仅是一种扰乱商标管理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无论是使用注册商标,还是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必须保证,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特征。
对于违反《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的上述三种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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