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学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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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法律教育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主要是随着经济建设的转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确定,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律教育面临改革的趋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相关内容,欢迎参阅。

2017司法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2017司法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篇一

  摘要: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最终导致案情沉冤得雪的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既包括杨乃武本身所拥有的个人资本,同时也包括江浙籍官员的社会资本以及申报的社会舆论资本的影响。正是各种力量的整合最终影响了案件的进程与结果。本文将分别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对该案进行经济学视角分析,解读杨乃武案的翻案成本及代价。

  关键词:杨乃武与小白菜;经济学;资本

  中图分类号:D997;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9-01

  杨乃武生于道光21年,是浙江余杭县的乡绅,他平时里爱管闲事,喜欢抱打不平,为此还顶撞过官府,这也为以后他身陷囹圄埋下隐患。同治12年,杨乃武考中了举人。毕秀姑,也称葛毕氏,由于她相貌长得俏丽,又喜欢穿白衣绿裤,人送绰号小白菜。她嫁于葛品连,两人租住在杨乃武家的一间房子里,既然共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杨乃武与小白菜过从甚密,杨乃武还经常给小白菜教书、认字,教她读经,正因为如此,街坊邻里就起了闲话,当时街坊中有“羊(杨)吃白菜”的闲话。

  发生在大清同治十二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案情复杂曲折,轰动一时,其本只是一桩普通的案子,最后却引起了整个大清官场的震动。一百多年来,关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小说、电影等各种各样的文学创作五花八门,关于该案的历史研究也层出不穷。该案最后能引起如此大的影响并成功翻案,是由一系列的原因决定的。

  一、杨乃武自身资本的经济学分析

  首先,杨乃武的身份决定了他的待遇与小白菜完全不同。杨乃武本是浙江余杭县的一名举人,是有功名在身的。该案在余杭县衙门内审讯期间时,县令刘锡彤是无权对杨乃武实施拷打,而小白菜则因为自身无法承受夹棍等拷打手段最终交代了其“毒死”丈夫葛品连的全部过程。在这一阶段杨乃武始终坚决否认以上罪行,而后县令将小白菜画押的供词向杭州知府陈鲁反映后再向浙江巡抚提交后,剥夺了杨乃武自身的举人身份,遍获得了拷打杨乃武的权力,再次审讯后杨乃武才“交代”了犯罪过程。①

  而在该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杨乃武的妻子和姐姐始终不服并坚持去京师告御状,这是导致本案最终上达天听的原因之一。试想从浙江到京师的路程,期间路费、杨乃武之妻在京师的'住宿费用等等都是很大一笔开销,这绝不是普通人家能够承受的。

  其三,杨乃武举人身份,决定了他身边的朋友身份层次也并不低下。和杨乃武同科中举的朋友中有一人叫吴以同,其为著名的红顶商人胡雪岩的幕僚。②这个人在得知杨乃武犯案后想通过自己的关系帮杨乃武洗脱冤屈,在求得胡雪岩的帮助后,胡雪岩找到了当时即将入京做官的夏同善,托其在京中打点关系,而夏同善找到了当时户部尚书,同时兼任光绪皇帝的老师翁同龢。正是翁同龢利用自身与宫内能够传达信息这一便利条件,才给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翻案的重大转机。可以说,杨乃武自身的举人身份的经济成本起了重大作用。

  二、江浙籍官员社会成本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南北方士子互相仇视的坏毛病。在该案件中,余杭县令刘锡彤是天津人,所以当该案判决结果公布时,在江浙士林间普遍响起了怀疑的声音,是不是北方士子有故意抹黑江浙士子的嫌疑?要知道江浙一带一直是我国古代的科举大省,每年中举人数中江浙一带都占有很大的比例,在京师为官的人员中江浙一带也自成派系。所以该案在朝野间传播时,以与杨乃武同科中举的当时内阁中书汪树屏为首的18名江浙籍京官联名呈诉,对该案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乡土中国,“同乡”的地域观念一直是一个极其丰厚的社会资本。这种精英集团的社会资本往往能够在社会中产生巨大的效益。③

  而在当时,还有一个极其隐晦的社会背景。当时正值左宗棠成功收复新疆及太平天国起义平息之时,以左宗棠、曾国藩等人为代表的湖湘系官员在朝中地位水涨船高,慈禧太后故意将此案搬上如此的位置,可以说正是为了提升江浙系官员的地位来以此打压湖湘系,来维持朝野中各种势力的平衡。杨乃武自身正是这种政治力量的暗中博弈的获利者。

  三、申报舆论成本的经济学分析

  在本案的翻案过程中,《申报》长达三年的跟踪案情报告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申报》原名《申江新报》,1872年4月30日(清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上海创刊,1949年5月27日停刊。为近代中国发行时间最久、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报纸,是中国现代报纸开端的标志。它前后总计经营了77年,历经晚清、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三个时代,共出版27000余期 ,出版时间之长,影响之广泛,同时期其它报纸难以企及,在中国新闻史和社会史研究上都占有重要地位,被人称为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的“百科全书”。申报一直控制着“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舆论导向。

  四、结语:这真的是公正的审判结果吗?

  纵观该案在余杭县审理的全过程,从调查取证到最后得出审判结果,其实完全是符合清代司法程序的,并无任何问题。而在最后导致翻案的原因,完全是政治性因素对于清代司法公正的侵害。当时的四川总督丁宝桢在得知此案翻案后曾发出感慨:若连此案皆可翻案,置我大清律例于何地?直到今日我们仍无法得知此案的真相,而在当年的相关人员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余杭县令刘锡彤最终发配黑龙江孤老致死,浙江一省二十多个红顶子落地,大批官员落马,本案的当事人小白菜也因受不了世俗的眼光出家为尼。各种各样资本主导的力量最终导致了司法的不公正。我们不禁感慨,如果杨乃武如小白菜一样只是个平头百姓,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一个穷乡僻壤,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

  注释:

  ①周姗姗.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看清朝的刑事审判制度[D]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论文。

  ②陆永棣.1877年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M]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6年12月版

  ③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参考文献:

  [1]徐忠明 杜金.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分析[C]法史研究2006年第3期

  [2]陆永棣.1877年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M]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6年12月版

  [3]周姗姗.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看清朝的刑事审判制度[D]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论文

  [4]冯贤亮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2017司法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篇二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增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作为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一种新的方式。但由于对民事检察建议的规定过于原则话,没有明确这一制度适用的范围,使得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一些的困境。本文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现行法中的规定、现行法中关于再审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适用范围的不足以及如何在再审民事检察建议的范围上改进以增强该制度的可适用性三个方面来论述。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再审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8-01

  一、现行法律制度所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

  对一项制度的范围的研究首先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找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总结来得出该制度现有的范围,而对于它的范围的法源是从高位阶的逐步向地位阶的法源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该制度的范围在现行法律框架规定内界限。

  (一)宪法中规定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权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法律监督权的宪法依据也同样可以作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一百二十九条只是规定了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即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从该条文理解监督范围得出的结论就是法律的执行即法的适用,只要是法的适用即可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这一结论在地一百三十五条也得到印证,“……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其中的制约就包含了检察机关针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根据上述两条宪法规定,能够得出的仅仅是检察监督制度的范围即法律的执行。

  (二)民诉法及其解释中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总则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表述为“民事诉讼”①,也就是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检查监督的范围在本部门内并没有做出限制,而是在本部门法内对《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完全的服从,也就是说,现有的所有民事检查监督的方式的监督范围的总和在理论上是“民事诉讼”这一范围。在此基础上,再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进一步分析,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有两个法条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进行了表述②,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界定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同时在《民诉解释》中又将“明显有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纳入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③。上述规定中的范围对总则中规定的`“民事诉讼”进行了限缩。

  二、现行法律制度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范围的不足

  (一)内部整体体系上的矛盾。《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明确的表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民事诉讼即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案件的受理直到对民事案件裁判结果执行完毕的所有过程,也就是说现有的所有针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方式的监督范围的总和应该等于前面所说的所有程序,但是就目前规定的情况来看,民事抗诉的范围是具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但对于具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却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并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内,同时也不属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而且也没有其他的监督方式来对此类调解书进行监督。

  (二)与抗诉适用的范围界限模糊不清。在《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可抗诉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到底提起上级检察院抗诉还是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时使用的连接词是“或”,这样就会导致两种监督方式使用的任意性。可是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两者性质不同,使用产生的效果、强制力也不同,抗诉是刚性的监督方式而再审检察建议是相对柔性的监督方式,再加上再审检察建议的柔性特点让被监督对象不会产生较强的抵触情绪从而使再审检察建议相对抗诉而言便捷高效④,致使检察机关在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选择中更倾向于选择再审检察建议。这样就是会使抗诉这一具有强制性特点的监督方式使用率降低,最终可能会导致民事检察监督的整体的强制力降低,导致法律监督机制的软化⑤。

  三、如何完善再审民事检察建议的范围

  (一)扩大再审民事检察建议的范围。再审民事检察建议作为民事监督的方式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也是整个监督范围体系之一,但现有的所有监督方式的监督范围的总和并没有达到民事监督体系应有的范围,而且远远不足,这就导致民事检察监督这一制度在理论上达到了较大的范围,涵盖了这个民事诉讼活动,而实际操作层面却远远达不到理论上的范围,从而使得民事检查监督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无法完整的实现。

  (二)明确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范围区分。《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的适用使用的连接词是“或”,这会使这两种监督方式中较为刚性的抗诉在实践中成为摆设,并使相对柔性的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任意化,最终使得民事检察监督这一制度的整体强制力降低,因此应明确区分这两种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达到抗诉标准的要坚决的提起抗诉,未达到抗诉标准但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的进行再审民事检察建议。从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实效性,确保法律监督职权的履行,保障法律的准确执行。

  注释:

  ①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17司法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篇三

  摘要:行政决策作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基本行政行为,它贯穿于公共管理的全过程,直接关系着管理的成败。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是公共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几年来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以沪深股市暴跌事件做个例研究,基于理性决策模型分析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行政决策失误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决策失误;理性决策模型;对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7-01

  一、引言

  目前,我国政府的行政决策质量日益提升,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依然困扰着政府决策的行为活动。一旦行政决策出现失误,就会影响决策目标的实现,使政府应有的作用无法发挥,而且还会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以及政府的形象造成损失。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主流,经济活动市场化急需政府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避免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理性决策模型与行政决策失误概述

  (一)行政决策失误的界定。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行政决策失误概念的界定不完全一致,本文将行政决策失误界定为:政府决策主体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由于决策主体的主观因素以及决策程序与决策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决策不当,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决策行为。

  (二)理论基础——理性决策模型。理性决策模型,起源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传统经济学理论是以“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的。理性决策模型以界定问题开始,一旦界定了问题,决策者就需要确定那些与做出决策有关的决定因素。接着要求决策者权衡这些因素,使它们在决策时有一个正确的优先排序。然后决策者列出所有可能的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并且使用每一项标准对各个备选方案进行评估。最后决策者根据带有权重的标准对各个备选方案进行评估,选择总分最高即最优化的那个备选方案。

  三、基于理性决策模型对行政决策失误案件的分析——以沪深股市暴跌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2015年6月,沪深股市暴跌。由于决策失当,国有股减持只收回了几十亿元的资金,使得1.8万亿元的市值被蒸发了。假若按照2015年10月底的股本结构来计算,流通股损失的市值大约为6200多亿元,非流通股损失的市值在1.18万亿元左右,其中,国家股的市值损失大约为8300多亿元,法人股的市值损失约为3300多亿元。由于法人股的大部分都具有国有得性质,所以在这轮股市暴跌中,国有资产的市值损失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为了阻止股市继续暴跌,中国证监会不得不暂停了国有股减持方案的实施。这是近年来我国有关资本市场重大决策失误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行政决策失误的深层次原因剖析。

  1.行政决策的信息资源不充足。理性决策模型在实际中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决策过程中必须获得全部有效的信息。科学的行政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程度对决策的正确程度起着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在某些重大决策上的失误绝大多数都与信息的不全面、不准确有关。就国有股减持来说,原有减持方案不了解市场信息,把不同性质的国有股与流通股视为同一股票,武断地按数十倍市盈率的市场价进行减持,结果引发了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

  2.行政决策程序不规范。行政决策需要建立在必要的法定程序之上,然而在现实中,许多领导机关至今尚未制定系统地的、科学的、严密的决策程序。政府决策需要专家以及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参与,让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参与也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正确程度。在该案件中,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从不流通转为流通,这一调整,必须取得剩余三分之一的股东的认同,并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但在此事件中,却违背了市场透明化原则,没有履行应有的民主程序。

  四、预防行政决策失误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决策过程的信息工作。信息是正确决策的重要前提,在政府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强化信息工作。要完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提高各级信息系统的信息获取能力。还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强调认真听取问题所属领域内的'专家的意见,并且同时发挥公众力量,广集民意民智,真正实现多渠道的信息收集。

  (二)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首先需要利用决策咨询系统,完善决策程序。在决策过程中实现参谋和决策的相对分离,使决策相对科学和有效。再次是保证决策程序的制度化和公开化,以制度规章等形式把决策程序固定下来,从而依据法定的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同时建立民主参与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制度化,参与的过程也是监督的过程,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决策失误。

  (三)建立行政决策问责制度。俗话说,有权必有责,政府在被赋予行政决策权力的同时,也理应承担着决策的责任。但是我国目前还尚未构建独立的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为避免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由于分工不明,决策失误后无人承担实际责任,应当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使决策者职务的升迁与其决策的成败建立关联。出现的决策失误后,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对决策者实行终生追责制,相应地追究其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五、结束语

  针对行政决策失误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发现,行政决策信息的资源不足、行政决策程序不规范、行政决策主体主观性太强等是造成政府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需要强化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工作,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建立行政决策问责制度,以有效地防范政府决策失误,将失误的程度减少到最小。

  参考文献:

  [1]谭兴中.论推进我国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4).

  [2]王瑞丰.政府决策失误频现的成因及对策探讨[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5).

  [3]黄庶.论政策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

  [4]管永前.行政决策失误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J].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2).

  [5]孟金霞.谁为政策失误买单[J].时代潮,2003.

  [6]梁津明.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决策程序问题的探讨[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4.

  [7]姜晓萍,范逢春.地方政府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探索与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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