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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监护知识点

时间:2021-11-23 16:23:09 志愿填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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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监护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是成人高考中必考的一门功课,因此在考前对其知识点进行严格的复习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监护知识点有哪些呢?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监护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监护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监护知识点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监护的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的设立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3.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对其监护人分别做了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第l6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同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数人的,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同--N序中的数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相同。

  4.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这是监护人的首要任务。监护人在Et常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状况,防止被监护人的人身受到自身或者外力的伤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在监护法律关系中,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往往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所以,监护人应当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监护人不仅应当保护、照顾被监护人,还应当管理、教育未成年的被监护人,防止他们对他人、对社会造成损害,并让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职责。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一切民事活动。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们只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监护人代理,或者经监护人同意才能进行。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讼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成考民法合伙人知识点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条件,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联合体。组成合伙的公民为合伙人;由合伙人组成的组织称为合伙。

  2、特征

  (1)合伙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依据;

  (2)合伙人必须参加经营或劳动;

  (3)合伙人共同出资或提供条件;

  (4)合伙人共同分享利益;

  (5)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

  (二)合伙协议

  合伙人共同签订的明确合伙事务及个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立合伙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合伙的财产

  合伙财产来源与合伙人的出资和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掌管和使用;

  合伙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在合伙解散时,合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

  (四)合伙的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的负责人: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负责人代表合伙从事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五)合伙的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入伙必须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承担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

  2、退伙

  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不得在不利于合伙的时候提出退伙;

  不得因退伙影响合伙事务的正常开展;

  按照退伙时合伙的净资产分配其份额;

  对退伙前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具备企业性质的合伙,必须满足特定的要件及形式。

  成考民法复习笔记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

  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4、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7、民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不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各种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是从属概念关系。另外,民事关系经民法效正可合法地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经追认后发生有权代理后果。

  9、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是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所以,属公民主体的特殊形式。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两种民事主体,即国家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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