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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合伙人概念知识点
要想在成考的考试是取得好成绩,掌握民法相关的复习知识点很重要。那么关于成人高考民法合伙人概念知识点有哪些呢?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民法合伙人概念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
成人高考民法合伙人概念知识点
1、按约定及时出资。
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5)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法人的成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成考民法模拟题
一、选择题
1.按照《民法通则》,授权书授权不明的()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D.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下列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内容是()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D.超越代理仅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代理关系()
A.从追认时起生效
B.仍然无效
C.经相对人同意后生效
D.自始有效
4.甲为乙的代理人,在代理购买房屋过程中,与第三人丙串通,使乙多支付3000元,甲、丙各分得1500元。丙()
A.不负民事责任
B.负次要民事责任
C.与甲负连带责任
D.负完全责任
5.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该代理关系则()
A.从追认时起生效
B.仍无效
C.经第三人同意后生效
D.自始有效
6.复代理的目的是为了()
A.被代理人利益
B.代理人利益
C.第三人利益
D.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7.周某有一辆卡车待售,某乙向周某声称他可以代某甲赊购,周某不放心,托人询问某甲,某甲未否认。后来,某甲不付欠款,发生纠纷,周某欲起诉()
A.应当以某乙为被告
B.应当以某甲为被告
C.应当某乙、某甲为被告
D.与乙无关
8.甲委托乙代买一筐荔枝,乙见南方荔枝价廉物美,想到甲特别喜欢吃,特意多买了一筐,此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
B.有权代理
C.滥用代理权
D.越权代理
9.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民事行为,其后果是()
A.代理人告知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B.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只能由代理人自己负责
10.雇佣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关系,因此()
A.受雇人依雇佣关系当然有代理权
B.雇佣人在雇佣关系中必然对受雇人授权
C.雇佣人不必另外向受雇人授权
D.雇佣人可以在雇佣合同中授权或不授权
二、简答题
1.简答代理与居间、行纪的区别。
2.简述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3.简答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论述题
试论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题
甲欲出售自己的一间平房,邻居乙得知此事后,就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甲的一问平房出卖给丙。后甲、丙相遇,甲表示并未授权给乙而且对该买卖合同不予追认,丙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问:乙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成考民法热门考点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二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为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些虽然有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但并非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如靠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生活的人,仍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4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智力水平普遍较低,一般难于进行民事行为,故将他们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由于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从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出发,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只要有利于本人且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如《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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