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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时间:2021-11-23 16:28:33 志愿填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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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精选

  对于想要在成考中取得好成绩的人来说,复习好民法的相关知识点很重要。那么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精选有哪些呢?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精选,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精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精选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凡是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l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平等性,是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年龄、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权利能力的统一性。所谓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4)权利能力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这种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得转让、放弃、剥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但关于出生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学说上众说纷纭。《民通意见》第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但是,对于某些权利,法律特别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享有或若有某些情形则不能享有。如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是说,公民只有达到这个年龄才有结婚的权利能力。《婚姻法》第7条还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因此,患有此类疾病的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自治愈之日起才能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对胎儿的利益就不予保护,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理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作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不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对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成考民法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成考民法复习题

  1.民法调整以下哪两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于 ( )

  A.纳税人和国家

  B.公司与企业主管机关

  C.行使国家职权的民政部门和政法部门

  D.公民和法人

  2.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指

  A.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B.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C.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D.民法效力的范围

  3.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 )

  A.地方性法规

  B.经国家认可的习惯

  c.社会公德

  D.国家政策

  4.下列哪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A.实事求是

  B.等价交换

  C.诚实自愿

  D.诚实信用

  5.民法的渊源是指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表现形式

  c.民法的源流

  D.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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