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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

时间:2021-11-23 16:27:35 志愿填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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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

  成考专升本的考试中,民法是非常重要的考察对象,因此在考前我们应该对其作出相应的复习计划。那么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有哪些呢?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

  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2、特征:

  ①平等性;

  ②完全性与广泛性;

  ③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④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⑤不可转让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2)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成考民法复习资料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否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公法人——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各级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产生的基础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社团法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会。

  财团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献行为而成立的基金组织。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机构。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依据国籍不同对法人的划分。

  本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注册,取得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已经取得外国法人资格但未取得本国法人资格的法人。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依据进行的划分。

  企业法人——以经营活动为其业务内容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业务活动内容的法人。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因行使国家权力而需要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国有的,不以经营为其业务活动,而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其活动内容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

  3、法人的责任能力

  五、法人的成立及法人的机关

  1、法人的成立

  (1)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

  (2)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特许成立;

  (3)依照准则而成立。

  2、法人的机关

  六、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的变更;

  2、法人的终止;

  3、法人的清算。

  成考民法复习讲义

  1.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有多种表述。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所以,抗辩权的行使,通常以他人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请求不作为。绝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其二,权利主体不必通过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相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为对****;其二,权利主体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是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主权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权利。例如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保证债权,相对于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在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是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权利,则从权利不能存在;没有从权利,无所谓主权利。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所有权、债权是主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基础性权利,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例如所有权是原权利,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即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如因生产制造产品而取得的所有权。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属于期待权,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才能实现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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