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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很多人在放假的时候都喜欢到游乐园这些娱乐场所玩,因为人数众多,容易发生火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灾报警设备及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和经营者职责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21976.1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GB/T 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档口 small stall
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2
小作坊 small workshop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
小娱乐场所 small entertainment site
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三小”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地下、半地下建筑。
4.2 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
4.3 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当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1层。
4.4 “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5 “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GB 50016要求的,应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6 “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7 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4.8 “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
b) 设在首层靠外墙处,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c) 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4.9 “三小”场所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4.10 “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防排烟、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5 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 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 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 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6 火灾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6.1设置值班室、住宿场所以及其它建筑面积超过20m2的“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 20517、GB 50116的规定。
6.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6.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压级应高于80db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6.4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6.5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CECS 219的规定。
6.6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
6.7 “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坊应按建筑面积每75m2配备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m2的按75m2配备。
6.8 “三小”场所集中(行政村、社区内“三小”场所达到100家以上)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6.9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可推广使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新型消防技术、设备。
7 火灾危险源控制
7.1“三小”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浴室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厨房、浴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7.2 “三小”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7.3 “三小”场所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按照GB 50016执行。
7.4 “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7.5 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7.6 “三小”场所应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
8 经营者职责
“三小”场所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a) 必须签署防火自律公约;
b) 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
c) 应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应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d)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9 其它
9.1 “三小”场所中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逃生缓降器的配置应符合GB21976.1的规定。
9.2 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9.3 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
9.4 “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GB 50222、GB 50354的规定。
9.5 “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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