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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类商标注册范围
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下面小编推荐的43类商标注册范围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四十三类商标注册范围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注释】
第四十三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预订服务,尤其是通过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
为动物提供膳食。
本类尤其不包括:
提供永久使用的不动产,例如住房、公寓等的租赁服务(第三十六类);
由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第三十九类);
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第四十类);
迪斯科舞厅服务(第四十一类);
寄宿学校(第四十一类);
疗养院(第四十四类)。
4301 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430004, 备办宴席430010, 咖啡馆430024, 自助餐厅430025, 餐厅430027, 临时住宿处出租430028, 寄宿处430066, 饭店430073, 餐馆430102,寄宿处预订430104, 旅馆预订430105, 自助餐馆430107, 快餐馆430108,酒吧服务430138,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430145, 预订临时住所430162, 汽车旅馆430183,流动饮食供应C430002, 茶馆C430003
注:本类似群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1交叉检索。
4302 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026, 旅游房屋出租430071, 活动房屋出租430160, 会议室出租430187, 帐篷出租430189
柜台出租C430004
注:本类似群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2交叉检索。
4303 养老院
养老院430013
注:养老院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3养老院,疗养院(非医疗),疗养院,休养所,疗养院(诊所或小型私人医院),济贫院交叉检索,与4401第(二)部分类似。
4304 托儿服务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098
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与4101幼儿园类似、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21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交叉检索。
4305 为动物提供食宿
动物寄养430134,为动物提供食宿430134
注:本类似群与4403动物饲养,宠物饲养,水产养殖服务类似,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5动物寄养,动物饲养,宠物饲养,动物喂养,为动物提供膳食,爱畜饲养交叉检索。
4306 单一服务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186
烹饪设备出租430190
饮水机出租430191
注:1.本类似群为单一服务,各自然段间互不类似。
2.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27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交叉检索。
商标的要素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
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43类商标经营范围如下:
服务类公司、商业类型公司、软件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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