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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环境保护政策

时间:2017-10-10 15:28:02 环境日 我要投稿

2017国家最新环境保护政策

  环境保护一直以来都牵动着许多人的心,那么你知道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百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国家最新环境保护政策,欢迎阅读收藏!

  国家最新环境保护政策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空气净化器中国环境标志标准

  2016年12月,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发布国内首个空气净化器中国环境标志标准:HJ 2544-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作为中国首个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其建立在《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15)国家质量标准的基础上,不仅明确了不同大小的房间所用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去除PM2.5、甲醛等有机挥发物的最大净化指标、噪声等要求,还首次规定了静音状态下产品的净化指标要求。

  标准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净化器产品上是否贴有中国环境标志作为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根据公告,我国在全面供应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的同时,将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公告要求,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加油站(点)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油、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92号汽油(V),0号车用柴油(V)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销售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由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而对于此前已经定型的车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新标准提出,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将判定为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如果检测发现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都将判定为不合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样,都要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仅占用了环保部门大量的行政资源,还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棠委会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办法》规定了登记表备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明确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网上备案系统,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在线提交登记表;环保部门对备案信息予以公开,并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

  国家最新环境保护政策解读

  注重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实际需要

  去年4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四审获得通过。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制度,新环保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介绍,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环保部部令的形式发布,为环保法的施行做好了配套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说,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要认定环保法中规定的“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重点排污单位”等抽象的行为和概念十分不易,4个配套办法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重点排污单位作了明确界定,可操作性强,便于基层掌握。

  同时,4个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并创新了一些有环保特色的规定。比如由于环境执法对象大多为不易移动的大型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就地查封;可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为保证办法更接近执法需求,环保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特意将任务分解,由有试点经验的地区挑起文件起草的大梁。比如,已实施按日计罚多年的重庆起草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由广东起草查封扣押办法,浙江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走在全国前列,由他们起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最合适。

  加大惩处力度,同时积极鼓励企业自我修正

  新环保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关键在于扩充了对环境违法的处罚手段,加大了力度。在4个配套办法制定的过程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难以承担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处罚可以并用。

  参与起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介绍,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行政处罚就不止。

  郑则文表示,惩处力度不仅因按日连续计算而大倍数剧增,而且违法行为可致多项法律措施可能同时适用。比如某企业因严重违法而被查封或扣押,进而因拒不改正又被限产或停产整治,老板也会被行政拘留。

  另一方面,企业的正当权益也在办法制定的考量之内。考虑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惩处措施关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4个配套办法在环保部门实施的内部程序设计上,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如规定,环保部门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竺效表示,办法制定过程中,都充分考虑到鼓励企业积极自我修正的原则,一个企业若被停产,在整顿后可自行申报解除制裁。

  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法律配套其他工作紧锣密鼓

  “我家附近的企业排放是否达标”“被处罚的企业啥时候能整改完成”,这些问题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后,都将能找到答案。

  近年来,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竺效表示,由于原先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不如实公开排污信息的重点排污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同时,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不真实,尤其是排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新环保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4个配套办法秉承立法原意,环境信息公开的通则贯穿始终。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办法均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还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环境执法的效应。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本身就是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的规章,环保部门对企业信息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公众对排污行为的监督作用。

  18个环保政策大动作

  1、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适时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2、继续加强环境立法,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3、推进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支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4、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指导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14个省市完成此前划定任务。

  5、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部署推进O3污染防治。

  6、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散煤和小散乱污企业群治理、中小锅炉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等工作力度。

  7、深化机动车环境管理。

  8、加强重污染天预测预报和预警会商,继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9、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以贯彻落实《水十条》为主线,督促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10、配合住建部门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11、指导各地开展2.8万多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12、各地工业集聚区要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13、全面实施《土十条》,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

  14、继续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15、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16、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精简高效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7、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加强改革试点的协调指导、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

  18、制定相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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