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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下面由百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希望大家希望!
专家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利弊与存款保险条 例的五大问题解范文读合集 存款保险条例的五大问题解读 11 月 30 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 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 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 影响其经营方式。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二)
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今日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 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0 号《存款保险条例》 已经 xx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第 6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xx 年 2 月 17 日存 款 保 险 条 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 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 费, 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 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 机构同业存款、 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 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中国人民 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 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 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 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 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 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当在存款保险 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 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 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 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 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 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 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 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 6 个月交纳一次保费。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 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 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依法接受审计机 关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 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 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并与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 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 费率等需要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 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 严重 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 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 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 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 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 保护 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 购或者承担被接管、 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资产、 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 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 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 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 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
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 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 0.05%的滞纳金。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 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 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三)
学生用表-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记录表学 生谢淘淘 金能斗学 号 职 称ITE11001 讲师所在专业 所属单位指导教师金融学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财政金融系第一阶段:选题1.毕业论文(设计)常识性指导(学生填写)指导时间:xx-12-11 指导形式:面谈 指导地点:嘉庚学院经管楼教师休息室 主要内容
导师论文小组学生见面会,初步讨论对论文的构思和想法,根据导师要求温习主修 课程内容和收集资料并思考论文方向。指导时间:xx-12-18 指导形式:面谈 指导地点:嘉庚学院经管楼教师休息室 主要内容:与导师具体探讨论文选题的细节问题,并根据导师的建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学生签名:填写日期:2.选定题目(学生填写)题目名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现存问题分析与思考 学生签名
填写日期:xx.12.261 学生用表-23.开题报告 课题论证(学生填写)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选题依据(目的、意义、研究现状、可行性) 1、 选题目的及意义 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是根据存款保险制度基础理论和回顾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来探 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与存款保险制度模式较成熟的外国的比 较,总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本论文的写作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分析我国存费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指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包括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支持利率市场化 改革,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与金融监管,建立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
2.
查阅大量资料,总结国外存费保险制度模式现状,归纳其可借鉴之处,结合我国的实 际国情,提出适合我国的存费保险制度模式。
3.
提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监督法律制度的构建措施,包括加强银行监管,完善法律 体系,强化金融风险意识。
2、 课题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 1.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2 存款保险制度内在缺陷 1.3 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改进研究 2.
国内研究现状 2.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2 存款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研究 (2)主要内容(论文大纲) 大纲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1.2 存款保险制度概念界定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2 学生用表-22.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2.1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维护金融稳定 2.2.2 防范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2.2.3 支持利率市场化改革 2.2.4 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2.2.5 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与金融监管 2.2.6 建立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 2.3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3.1 美、德、日现行存款制度 3.1.1 美国模式 3.1.2 日本模式 3.1.3 德国模式 3.3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设计 4.1 模式的指导原则 4.2 机构设置 4.3 职能界定 4.4 基本内容 4.4.1 投保方式 4.4.2 保险对象 4.4.3 保费征收方式 4.4.4 保护程度 5.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监督法律制度的构建 5.1 加强银行监管 5.2 完善法律体系 5.3 强化金融风险意识 6.结论 参考文献 (3)运用的理论与方法 1.比较分析法。通过与各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不同模式的比较,寻找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存 款保险制度模式。3 学生用表-22.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定性分析, 分析与探讨适合我国的存款保险保费定价模式。
(4)预期目标与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目标是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有完整的介绍及总结和对我国存款 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4 学生用表-2工作进度表(学生填写)阶段 1 起讫时间 xx 年 12 月 8 日— 年 12 月 11 日 xx 年 12 月 11 日— xx 年 12 月 26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 计划完成内容 查看书籍,选定论文选题方向2确定题目,提交开题报告34年月日—年月日5年月日—年月日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签名:填写日期:5 学生用表-2第二阶段:撰写论文(设计)1.完成初稿(学生填写)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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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指导时间
指导形式:指导地点:学生签名:填写日期:指导教师意见(教师填写)指导教师签名:填写日期:6 学生用表-22.完成二稿(学生填写)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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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简介:指导时间
指导形式:指导地点:学生签名:填写日期:指导教师意见(教师填写)指导教师签名:填写日期:7 学生用表-23.完成定稿(学生填写)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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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简介:写作(制作)心得:指导时间
指导形式:指导地点:学生签名:填写日期:8 学生用表-2指导教师评语(教师填写)拟评成绩:指导教师签名:填写日期:9 学生用表-2第三阶段:答辩(答辩小组秘书填写)初次答辩 成绩:评语:成员签名:填写日期:二次答辩(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填写) 成绩:评语:成员签名:填写日期:分院、系成绩审定小组意见 成绩:评语:组长签名:填写日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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