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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买卖考核制度
二0一三年度
一、问责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矿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严格防范各种事故发生,明确其责任问责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问责人员范围
矿 长:张青雄
工 程 师:胡大红
安全矿长:夏思望
生产矿长:陈传风
机电矿长:谭明望、
安全、瓦检员等
三、问责事项
第一条 滥用职权、违章指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截留、滞留安全生产罚没款或其他项目款的;
第二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 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三)隐瞒事故或案件真-相,歪曲事故或案件事实,或瞒案不报的。
第三条 对安全隐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发生知隐患不报,发现隐患不处理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冒险作业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不实评估评价问题的;
(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四、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情节严重开除;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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