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里沟绩效考核制度
一、 考核目的:
通过员工的自我评价和各级考评,找出各岗位人员工作的薄弱环节,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加明确各自岗位的工作职责。总结过去和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意识、改正不良行为,从而提高公司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 考核对象:
公司高管、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班及全体员工(试用期员工另适用转正考核)。
三、 考核层级
公司应设立绩效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公司绩效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作为绩效管理的专门机构,成员主要是公司高管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应的协调人员,公司高管、各部门负责人由绩效管理委员会考核,其他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考核。
四、 考核期间:
1、 分为年度考核、月度考核
2、 公司组织绩效管理委员会对高管、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交董事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对本部门管理人员、员工的考核。考核结果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五、 考核内容:
(一)、管理层
1、目标责任状
各部门负责人签定目标责任状,根据目标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2、综合能力考核
工作行为与态度,能力与效果(责任心、勤奋度、忠诚度、诚信度、团队合作、执行力、工作效率、综合素质)。
3、 KPI考核(工作岗位专业考核:根据各部门管理岗位职责制定考核指标)
(二)、员工考核
1、综合能力考核
工作行为与态度,能力与效果(责任心、勤奋度、忠诚度、诚信度、团队合作、执行力、工作效率、综合素质)。
2、KPI考核(工作岗位专业考核:根据各部门管理岗位职责制定考核指标)。
六、 考核办法100分制
1、 综合能力考核 (20%)
(1)、员工
对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先员工进行自评打分占10%,直接上司初评打分占50%,部门负责人复评打分占40%,再加权平均取分。
(2)、管理层
对高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效果,以及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先由员工进行自我评价打分占20%,再由董事长打分占80%。低级管理层先由员工打分占20%,再由部门负责人打分占80%。
2、 目标责任状 (80%)
根据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 投诉考核 扣分制
由应诉部门负责进行考核,其中本部门员工投诉一次扣2分,其他部门投诉一次扣3分,企业外部投诉一次扣5分。
说明:无业绩考核的员工,上级评价满分为100分。
七、 考核结果兑现
1、 与工资挂钩
个人工资标准的20%作为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员绩效工资挂钩,按期兑现。具体为:
1) 90-100分,90分可拿到全绩效工资,95分以上每增加1分可得
到绩效工资20%的额外奖励。
2) 80-89分,绩效工资的90%。
3) 70-79分,绩效工资的80%。
4) 60-69分,绩效工资的70%。
5) 60分以下,绩效工资的50%。
2、 兑现时间
年度考核与12月工资挂钩,月度考核与当月工资挂钩。
八、 考核结果的跟进
考核结果分为5个等级
A级 优秀 90-100分,属表扬对象,95分以上为嘉奖对象,可另外发放优秀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奖。
B级 良好 80-89分,属激励对象,有待提高。
C级 较好 70-79 分,属关注对象,必须改进工作。
D级 合格 60-69 分,属整治对象,必须重点关注和跟进。 E级 不合格 59分以下,属淘汰对象。
九、 查询与申诉
员工对个人的考核评分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人事部申请查询,需要申诉的,在一周内向考核者的上一级申诉。
锦里沟绩效考核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锦江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平时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各行政机关工作绩效,改进机关作风,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在锦江区目标任务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目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考核指标及各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要求。
(三)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重点考核了解各部门的服务对象对其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廉洁自律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表现情况的满意程度,考核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
委员提案、信访案件和行政投诉案件情况及满意率。
第六条 考核方法采取领导综合评价、职能部门专项考核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把服务对象满意度和政府领导满意度作为确定各部门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领导综合评价。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围绕政府各部门重点目标完成情况、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改革创新情况、执行力和协调合作情况等考核要素,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估。
(二)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围绕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对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考核评估。其中,对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信访案件、行政投诉案件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情况考核,采取扣分的办法进行考核计分。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组织服务对象按照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对各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第七条 考核程序为:
(一)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区目督办根据全区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制定《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标准、指标权重和计分办法。绩效考核主要由平时考核监测和年度目标考核两部分构成。绩效考核总分值为100 —
分,其中:年度目标考核分值为60分,平时考核监测分值为40分。
(二)平时考核监测。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完成情况的考核监测,并建立平时考核登记备案制度,为年终考核奠定基础。
(三)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年终总结对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报至区目督办。由区目督办组织协调各考核责任部门采取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工作绩效实施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确定目标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是:工作任务的确定要以区上下达的全年任务和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为依据,并结合单位职责和业务特点,逐一分解,要保证6月底完成任务过半,12月底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将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并制定切合单位特点的考核办法,严格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目督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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