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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就业考核制度
为落实学院突破年学生就业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我系学生就业工作签约率的各项工作指标,其成绩位列全院前三名,化工系制定以下考核政策:
一、 指导教师工作方面
指导教师按照所带毕业生人数的就业率在全院平均就业率以上的前三名给与奖励,低于平均就业率的给与一定的处罚。本月(5月)低于全院平均数扣指导教师费的50%,六月达不到平均数扣60%,七月达不到平均数的口70%,八月达不到扣80%。九月份到十二月一直达不到全院平均数的指导教师费暂且不发。
二、 学生科方面
学生科要积极做好统计反馈工作,就业情况及时反馈给指导教师,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就业工作。学生就业工作达不到全院前四名给与一定的处罚,五月份学生科长扣150 分管就业人员扣100 其他人员扣50。六月份达不到在五月份的基础上每人加50元。若进入全院前四名,根据实际情况给与50-200元的奖励。
三、 专业教师方面
各专业所有老师要积极参与到学生的就业工作中,学生就业的好坏影响到下面的招生工作,我系所有专业教师都要参与到本专业学生的就业工作中去,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若达不到学院就业平均水平,将给与本专业通报批评,并在专业建设费中给与一定的处罚。
四.学生方面
对学生中出现的有业不就或参加实习不签约(非企业原因)的学生,根据毕业生实习的有关规定,按照实习不及格处理,这部分学生的毕业证暂时不发,由指导教师及时通知这部分学生。对省级优秀毕业生、市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就业补助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获得学生,预备党员、党员准备发展对象这部分学生全部给与取消资格。
化工系
2017.5.5
化工系就业考核制度 [篇2]
实验技术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履行相应的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现制定实验中心岗位职责。
第一条 实验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学院和学校下达的相关院系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组织、协调学院各专业和相关院系安排实验课表。
2、负责审核各专业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执行计划和各种与本科实验有关的材料,并将其上报至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
3、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各专业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申报、实验设备的招标、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
4、负责学院本科实验设备的维护、正常运转、实验消耗品的采购和管理。
5、负责协助各专业和课程进行实验项目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6、负责实验中心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职责及考核
1、熟悉本学科的主要发展方向及有关实验室理论、实验技术,有一定的实验室工作经验,具有组织和领导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建设及科学管理的能力。
2、实验中心主任应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填写实验日志,使工作有计划、实施有记录、检查有依据、总结有资料。
3、对本中心开出的实验数量、质量、实验室建设、管理、教学改革等全面负责。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建设,组织指导教师、实验员参加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及管理措施,以便更好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改造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设备购置、维修计划以及设备报废申请表,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组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
5、负责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和实验室的有关工作;负责各项检查、评估、报表等有关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负责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6、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实验室的利用效率。
7、认真执行校、院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每学期提交工作计划、有关物资管理材料、设备保养材料以及有关报表。
8、实验中心主任的考核按学院相应岗位的任务指标执行。
第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及考核
(一)基本岗位职责
1、实验课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2、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环节,压缩学时。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提纲,要预做实验。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好实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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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教师应提下次实验前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4、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5、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仪器设备及药品作认真检查,并于课前至少10分钟到达实验室。实验上应对实验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验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6、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
(1)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回答:
(2)讲解实验要求及注意事项,主要仪器设备的使用;
(3)检查学生的实验技术,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操作;
(4)检查数据及仪器的状况,并签字;
(5)检查实验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6)考查学生出勤情况;
(7)实验现象足否正常;
(8)要坚守岗位,指导实验过程不得批改实验报告,做其他实验或与当日实验无关的任何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开,应委托其他教师临时代管。
7、实验课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
8、指导教师要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讨论分析都要求严密、严格、严肃,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提出错误所在,签名并登记成绩。不合格的报告退回重做。
9、批改实验报告要做必要批注,并指出错误与不足之处,不能只打“×”“√”;批改时还应检查:(1)目的是否明确、原理是否正确;(2)原始数据是否可靠(有无更改,抄袭等),列表是否整齐,合理:(3)数据处理、作图是否符合标准;(4)讨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能熟练地完成所指导的实验。对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作,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
11、实验仪器发生故障,实验室发生事故或实验中出现异常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重大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系或院领导。
12、协助实验中心主任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熟悉有关的信息、资料,能够对实验室建设和技术改造作出具体论证意见。
1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14、认真完成学院和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实验工作。
(二)具体考核指标
1、工作量计算办法、工作量要求及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学院规定执行。
2、专职实验指导教师可不进行科研业绩考核,但实验教学方面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否则任期考核视为不合格。
(1)高级职务岗位实验指导教师每三年至少开出1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开放性实验或设计性实验;
(2)中级职务岗位实验指导教师每三年至少提出并实施1项实验教学的改进措施。
第四条 实验员岗位职责及考核
1、实验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2、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的要求,承担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做好实验值班,实验课时实验员必须到场,协助或与指导教师共同开展指导工作。没有设置专职实验岗位的专业实验室,由专业指导教师承担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事务,具体安排由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负责。
3、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做好物品管理工作,记好下列帐目:
(1)校发设备帐(或有什么变动,如报废、丢失等,应及时上报)。
(2)低值、工具帐(如工具、电料、仪器、材料、家具、其它等)。要求分类,认真填写。
(3)仪器、设备借用记录。
(4)玻璃仪器、工具等损坏、丢失记录。
(5)零星物品借用登记(各室自己记录,便于自己工作执行)。
(6)校、院所发的各种文件、制度管理规定等材料的管理。
(7)剧毒危险品使用保管登记本(要求准确填写消耗数量)。
以上各项院里要统一检查,各室还可设立其它帐目等管理措施,院检查时,应全部拿出,以评价各室管理质量的好坏。
4、对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各室要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
a.所有设备、仪器的使用说明书,要求集中分类存放。设备帐上有多少台仪器,就应有多少本说明书,个人借用,应有手续。
b.长期不使用的电子仪器,每个学期至少通电l~2次(每次l小时),通电时间要有记录。
(2)坏了的仪器要及时修理(修理情况填卡),具体事宜由室负责人或实验员联系修理和经办一些具体事务,经费由院里开支。
(3)简单电器(如电炉、开关、保险、简单电器)实验员要自己动手修理,不能有点小毛病就报废领新的,仪器维修工作,由院实验中心每年组织审查1~2次。
5、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1)各室要做好防火、防跑水、防盗工作,剧毒药品以及有机与无机药品,易燃与易爆药品的存放要按保卫处规定存放。为了便于划分事故责任者,各室钥匙一般只有中心主任和实验员掌握,未经实验员及实验中心同意,其它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2)注意清洁卫生,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由实验中心组织进行不定期抽查,按卫生检评细则打分。
6、鼓励实验员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的前提下,对校内外开放现有仪器,特别是大型分析测试仪器,工作量计算执行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有关条款。
7、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实验室工作。
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12年5月8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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