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桅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03 21:21:26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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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桅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职业病桅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4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辛化化肥分公司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二 名词解释

第四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第六条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第七条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三 基本要求

第八条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一氧化碳、氢气、氮气、氨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第十条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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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相关科室报审公司安全科、生产办、技术科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十二条企业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半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监测,并履行告知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办公室每月根据人员变化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全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四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经理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④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⑤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⑥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⑦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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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①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②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③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④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⑤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⑥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⑦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⑧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⑨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①负责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②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③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⑤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⑥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⑦根据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⑧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⑨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生产技术、设备部门的职责

①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②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③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④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⑤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⑦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⑧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①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②配合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③根据安全科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⑤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⑥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⑦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五 本办法解释权归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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