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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3 职责
3.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的具体工作;
3.2 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4 策划、实施与运行
4.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1.1 本单位如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申报。
4.1.2 工作场所负责人(如车间主任)负责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申报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设施、防护设施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等。
4.1.3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填报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提交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
4.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经过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后,呈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如卫生监督所),并索取职业病危害项目查申报回执。
4.1.5 质量要求:要及时申报,要如实申报。
4.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2.1 本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卫生监督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须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4.2.3 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2.4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4.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 绩效检查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如发现存在没及时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与没及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项目,向职业卫生管理者汇报。核查周期为1年。 6 整改落实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收集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以及不符合项目,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 支持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2 《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7.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卫生部制定)
8 记录
8.1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检查表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篇2]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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