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职业史、既往史;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
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复印件需用人单位盖章);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需用人单位盖章);
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种类、接触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三、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或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四、递交的材料齐全并预缴职业病诊断费用后才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胸片结果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
六、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职业病诊断正式受理后,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篇2]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并盖章确认: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6.1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毒物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6.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在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结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并说明理由:
1、劳动者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2、申请疾病种类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被批准的项目或者范围的;
3、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直接影响职业病诊断正常进行的;
4、当事人向多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个诊断机构已经受理的;
5、未按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的;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胸片结果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须提交2张时间相隔6个月、质量合格的高仟伏全胸片。
四、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职业病诊断。对于难以确诊或者需要进行住院观察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延期通知书》。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相关文章:
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08-03
Windows内存诊断07-07
荷兰留学的生活常识和申请须知04-02
疾病诊断证明03-20
日本留学的生活的小常识和申请须知01-26
腹泻的鉴别诊断汇报材料08-09
诊断证明书范文12-21
职业病的鉴定08-03
电子职业病10-19
疾病诊断证明书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