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预防措施有哪些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有腐蚀等特点,较其他工业行业有更大的职业性危害,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一、 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
据2017年5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17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17]86号)结果分析,2017年全国“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二、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
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三、抓好作业场所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1、对企业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一是经过职业卫生评价,对已投产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落后的生产及工艺应予以淘汰,或进行技术革新与改造。二是通过评价应重点加强对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业中常见的事故,不仅会引发职业中毒,而且可能会引发火灾与爆炸。如化工企业中常见的泄漏源有储罐与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纹、阀门与泵体的裂纹等。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闭性能不好、设备管理不善、检测检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而酿成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事故。
2、对进入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措施。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以上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与自动报警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对少数高毒物质,必须采取严格密闭,隔离式操作,以避免或减少直接接触等。
4、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
6、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病预防措施有哪些 [篇2]
职业病预防需要采取措施:
1.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3.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4.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进口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书外,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新原材料应当附有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毒性鉴定报告书。
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7.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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