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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桅项目申报制度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要在施工项目试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报至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六、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完成后,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补充申报。
工程项目结束时,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及时将结束情况报集团公司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教育卫生处,由教育卫生处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八、建设项目正式生产半年后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桅项目申报制度 [篇2]
企业应该如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黑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各种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等。
3.化学物质类:铅、汞、锰、镉、锌、铊、钒、磷、砷、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氟、氰及腈类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汽油、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甲醇、酚、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丙烯酉脘、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根据《职业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导致诊断为职业中毒性肝病的化学毒物;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导致诊断为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化学毒物。
4.物理因素:高温、异常气压、振动、放射线、微波、高频等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病病素、布氏杆菌等生物因素。
6.皮肤损害因素:可导致接触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等职业性皮肤病的皮肤损害因素。
7.眼部损害因素:可导致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的眼部损害因素。
8.耳鼻咽喉损害因素:可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9.致癌物: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以及焦炉作业,铬酸盐制造作业产生的致癌物。
10.其他:可导致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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