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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包装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篇2]
先生/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若您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订。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 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 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用了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对您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将您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您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您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您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确认收到并同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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