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

时间:2024-03-28 12:21:08 艺诗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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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通用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措施的重要性,措施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你知道怎样写措施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欢迎大家分享。

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通用5篇)

  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 1

  为了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市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

  一、建筑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二、预防职业病的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施工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一)对地下管道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

  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

  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使用需要。

  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带齐全、有效。

  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取“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

  (二)对电焊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

  1、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

  2、 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放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

  在,有用火证,有灭火器材。

  3、 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带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

  4、 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

  5、 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6、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 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第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 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 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 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一) 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二) 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三) 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四) 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 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六) 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 2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与安全检查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安全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

  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与安全检查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安全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与安全检查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安全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与安全检查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安全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与安全检查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安全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与安全检查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

  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安全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与安全检查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安全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 3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整顿治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检查印刷、软包装、塑编、家具制造、制鞋等涉苯的企业,电镀行业以及棉纺、矿山等粉尘作业的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及小型加工企业。

  三、整治措施

  (一)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三)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四)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有关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改标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达到以下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规范系性文件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0、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工作步骤

  全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密切配合,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普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要积极配合调查摸底,提供情况要真实有效。

  (二)第二阶段为整改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8月底)。县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方案,抓好整改。同时,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要制定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出台防治计划和方案,设立职业卫生公告栏及在车间入口明显处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加强职业病防护,添置防护设施,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防护设备正常运行。6月上旬,县卫生局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参加培训。6月中旬,用人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培训率要达到100%;并将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如实申报。6月下旬至7月下旬,各用人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健康体检。期间,有关部门要列出一批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各种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名单,进行重点整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务求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经过整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第三阶段为验收处理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为确保整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对整改整治情况认真进行验收。对一般整改单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责令其重新整改。对重点整治单位整治后仍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达到有关要求并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领导对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监管的关系。县政府成立职业危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工作,杜绝恶性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全面协调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安全生产、工会、国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部门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立足于治本,多管齐下,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职业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 4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分厂厂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措施 5

  为此,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建立用人单位职业防治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最终归纳出“11126职业病防治方案”: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一个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组织):制定一个全面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两个档案;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等六项制度。

  两年来,按照该方案对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其职业病防治工作都有所增强,普遍反映“11126职业病防治方案”符合实际、操作性强,防治效果切实可靠,现将这一方案介绍如下。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应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安全卫生机构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组成。职业卫生人员应当包括各个层次和级别,如车间或较大班组工作人员。

  组成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现状,控制方法,单位的负责人应遵守职业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每个成员都要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必须要有近期计划和远期规划,将防治职业病的阶段目标和总体设置纳入到计划中去。制定计划前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全面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种类,浓度(强度)及危害后果,了解有关防护设施的运行效能,了解职工健康,发病情况。

  实施方案应着重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明确经费投入和实施时间,以预防、消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是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办法,具体应包括:

  1、深入调研,搞清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

  2、事故应急的现场措施,如: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装置,预备事故抢险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具。

  3、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医疗救护措施,储备针对事故急救伤员所需的有效抢救药品、器械。

  5、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考核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变抢险、自救互救能力,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抢险个人防护用品、工具、药品、器械,及时更换失效的药品和损坏的器械。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史、相应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职业健康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评价。

  2、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史、相应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职业病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情况

  (4)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对于控制和预防职业病是至关重要的。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用人单位有关负责有及职业卫生人员定期培训和学习,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告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两头及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

  (3)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对劳动者进行遇险时应掌握的自救知识培训。

  (5)劳动者培训考核合格,经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认可,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职业病危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分开。

  (2)使用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设施。

  (3)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获救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业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措施等内容。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公示。

  (6)职业病防护措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有相关责任人进行维护。

  (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配发齐全,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上岗操作。

  (8)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作业,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履行。

  (9)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检查;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经常

  (每日1—2次)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特殊情况应跟班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 见,责成专人落实,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检查及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对从事业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当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用。

  (4)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职业病患者应积极进行治疗,恢复后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5)职业健康检查应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严格按规定周期进行,不得抽查瞒检。

  (6)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其档案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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