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企业消除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制度

时间:2017-05-11 10:17:39 职业病 我要投稿

企业消除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制度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1.3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1.4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位。

1.5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2.管理与监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

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体检工作。

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

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考核。

2.1.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

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

3.防护措施

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

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

3.3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6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7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分开,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3.8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3.9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3.10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1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教育,安排在新员工入厂教育时进行。

3.12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并确保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有效作用。

4.监测与监护

4.1职业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

4.1.1作业场所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

4.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

4.1.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

4.2监测与监护周期:

4.2.1粉尘和毒物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两次,其监测合格率不低于80%。

4.2.2噪声、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4.2.3凡新入厂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其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

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4.2.4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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