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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相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7-05-10 16:47:45 年审 我要投稿

年审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年审相关要求的通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对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审的通知》川府金发〔2012〕22号文件及市金融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青羊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管实际,现就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辖区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

二、年审时间。

截止2012年4月30日。

三、年审内容。各融资性担保应将以下四部分内容合并为一个年度总结报告,并应在年度报告中按顺序、逐一报告以下事项:

(一)管理情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人员配备、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情况。

(二)经营情况。包括业务经营、资本金托管及运用和合规经营情况。

(三)风险状况。包括业务风险状况、重大风险事件及报告、处置情况。

(四)监管情况。包括监管信息报送、年报审计、重大变更事项报批和重大事件报告情况,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年审工作流程。

(一)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向我办提出经营许可证年审申请,并提交以下年审材料,经我办审阅材料、现场检查、银行查证、客户会谈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和了解后,作出是否同意上报、暂缓上报和不予上报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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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00号)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2.资本金托管协议及资本金托管账户对账单;

3.存出保证金账户对账单;

4.经银行签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台账或相关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的时间节点为2011年12月31日。分支机构应提交总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分支机构经银行签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台账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我办统一将辖区内符合初审上报推荐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向市金融办报送,经市金融办复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将对通过年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五、年审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由省金融办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

2.吸收存款和集资,发放贷款及对外融资,受托投资和受托发放贷款,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3.严重违背资本金、保证金托管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净资产 3

对外投资比例规定的。

4.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满1年仍未开展业务或经营期限一年以上,在保责任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一倍以上(含一倍)的。

5.引发群体事件的,发生重大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破产、解散或被撤销但经营许可证尚未收回的。

6.整改后仍不合格等其他情形。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者,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1.未严格按照审批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除从事政策性担保外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倍的。

2.监管规定需行政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未及时报批的;

3.对单个被担保人担保超过净资产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超过15%的,违规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互助式担保公司对非会员(股东)提供担保等。

4.未按照监管要求,按期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

5.1年内不及时上报监管信息3次以上的,或不配合监管工作情节严重的。

6.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未通过年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继 4

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年审手续过程中,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优先选择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信息披露公信度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等的审计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公司概况、历史沿革、历次股东变更等;

(二)业务开展、经营和风险拨备计提情况;

(三)资本金到位、资本金托管、客户保证金收取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包括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自有资金投资情况、对单个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责任余额、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等。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和或有事项等。

七、辖区内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公司签章后的年度总结报告、年审材料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 5

证年审基本信息表》、《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审审批表》报我办,其中:年度总结报告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审基本信息表》、《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审审批表》的电子版一并报送。

特此通知。

年审相关要求的通知 [篇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劳动年审是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劳动年审工作,加强劳动监察和管理,可保障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年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二、劳动年审的对象是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动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最低工资给付和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及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等。

三、实行劳动年审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在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经常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工商、财政、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四、各类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年审,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故意逃避年审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省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在推进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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