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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总结
按自治区兽医局紧急通知的要求和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要求在我县开展了一次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的机构,队伍,人员,投入等方面情况总结。
总结情况如下:
1 . 2011年各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管理情况
承担职能处室有7个室,29个人员。其中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四个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室有两个(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室一个室。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9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13名,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有7名。
新增处室设置及人员数量:动物卫生监督人员2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处室一个,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室一个,人员2名。
2 . 2011年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情况:
(一). 单位性质:县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一个,全额补贴一个。县级派出机构公路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一个,全额补贴一个。
(二). 单位职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个,县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种畜禽监管一个(畜牧局),兽药监管一个(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监管一个(畜牧局),畜禽养殖及资源保护监管一个(畜牧局),生鲜乳监管一个(畜牧局),瘦肉精监管一个(动物卫生监督所)。 县级派出机构乡镇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7个,公路站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一个。
3. 2011年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情况
我县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总共27名,其中从事屠宰检疫人员编内全额3名,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编内人员全额12名,现有从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有5名,新增瘦肉精监管职能增加人员7名。
乡级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总共44名,其中从事产地检疫人员编内全额37名,从事屠宰检疫人员编内全额7名。
4 . 2011年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情况
县级屠宰检疫收费金额3.6万元。财政拨付经费平均2234元/人,工作经费125元/人。实际支出工作经费平均2234元/人,工作经费125元/人。
5 . 2011年各省(区,市)畜禽屠宰场情况
在我县屠宰检疫的生猪5000头一下,牛1000头一下,羊5000 到一万只,禽50万羽一下。
民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总结 [篇2]
根据《关于报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紧急通知》(农医检便函2011号)要求,我厅立即开展摸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情况
见附表1-5。
二、受委托承担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以“瘦肉精”监管为例)
(一)监管机构与职能
我厅的“瘦肉精”监管机构主要是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饲料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各设区市监管机构和省厅大致相同,县级监管机构大都在动物卫生监督所,也有部分县(市、区)“瘦肉精”的日常监管在监督所,执法机构设在农业执法大队。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大部分县(市、区)是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目前“瘦肉精”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我省于2002年1月15日颁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实施《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现该办法正在修订中。我省厦门市2017年5月就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出台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再次修订),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福州市2001年4月出台了《福州市禁止使用“瘦肉精”养猪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并且多年未进行修订,在执法实践中使用比较牵强。
(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
我省省级检测机构是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着全省饲料、尿样和动物产品样品“瘦肉精”上机检测。各设区市的检测机构除福州、厦门设在农产品检测中心外,其余设区市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是用酶联免疫法检测,但有的设区市实验室“质量计量认证”过期,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律效力。县一级大都采用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初筛,疑似阳性的样品再送设区市检测,或直接采集饲料和尿样送省检测中心检测。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目前状况难以满足当前“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
(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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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机构设置建议:实行“瘦肉精”检测和检疫同步,作为我省目前承担检疫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制、人员、车辆以及经费、技术支撑等方面难以做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人员编制和完善监督执法设备。同时,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少,他们既承担防疫又承担检疫工作,还要负担大量的乡镇工作,这必然导致动物检疫监督及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难以落实。
2、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一是尽快对生猪中介设立资质许可,对生猪中介介绍购销“瘦肉精”残留超标生猪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就我省大部分县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生猪购销均通过生猪中介,这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流动性强、法律意识淡薄,但其掌控着生猪产销两头,对饲养户的影响很大,一些不法生猪中介甚至鼓励养殖户使用“瘦肉精”并提供“瘦肉精”,高价收购含“瘦肉精”的生猪。另外,生猪中介往往是个人,既不是生猪的销售者也不是生猪的购买者,就目前法律法规,对其介绍购销“瘦肉精”残留超标生猪的行为无处罚依据,而且其违法行为难以取证。二是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及“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02]26号)等对部分“瘦肉精”相关的同一违法行为在处罚处臵上有不同的规定,建议能够对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处臵作进一步统一的明确规定。
3、关于屠宰场检测主体的建议。《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屠宰场内的职责是对动物疫病进行检疫和处理。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其中包括了有害物质的检验。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7]219号)文件,“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屠宰场应作为被屠宰动物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被屠宰动物“瘦肉精”的检测主体,农业部门实施监督抽查,而不是替屠宰场把关,也没这个人力和财力。此外,生猪私宰现象较严重,这给“瘦肉精”监管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建议商务部门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打生猪私宰现象。
4、关于完善监管工作机制的建议。我省目前与公安、工商、商务、食药等其他部门的配合主要是通过政府或食安办牵头协调。“瘦肉精”违法案件的查处,尤其是在进行追溯查处时,由于生猪的购销经常是电话联系、现金交易,往往遇到证据缺失、取证难的问题,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协助,建议能够和公安部门建立固定的联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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