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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措施
1 概述 产品的质量安全是企业管理的中心工作,也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因此,必须有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人员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时有应急措施作保证。
2 职责
2.1总经理是本公司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2 检验部部长是本公司质量安全工作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和在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时应急措施的组织者。
2.3 生产部、业务部和各生产车间主任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时应急措施的协调人。
3 责任和权利
3.1 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具体负责人的检验部部长,当发现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任何缺陷时,有权立即作出指令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或停止工作。
3.2 对不服从命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要求当事人作出赔偿,严重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3检验部部长在对质量安全工作作出指令后,应在2小时内向总经理汇报。
3.4 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和应急措施的协调人应尽责尽职按规定的时间做好相关工作,否则,公司将根据其严重程度从经济和纪律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罚。
4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4.1 下列情况属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
a)当对原材料、成品进行质量检验时发现与审查细则规定的必检项目中的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 b)当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因工艺、操作或环境等因素引起的与审查细则规定的必检项目中的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
c)当客户对产品的强制指标提出质疑,且经过核准后证实问题的存在时;
d)当国家质检部门开展监督或其他形式的检验中发现产品的强制指标存在不合格项时。
4.2 应急措施
4.2.1
对原材料、成品进行质量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检验部长,检验部长应立即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并采取:暂时停止生产、对问题原料或产品进行标识(内容:“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时间”)和隔离等措施。
4.2.2 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属于操作或环境引起的问题车间负责人如能当场处理的应立即进行纠正;
如车间负责人不能立即处理的,车间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暂时停产措施,并报告生产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应采取: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验证纠正结果,如果仍然无法解决的,应立即报告检验部长和总经理进 一步采取其他措施。
4.2.3 当客户对产品的强制指标提出质疑时,业务部应立即与客户沟通,并通知检验部对质疑的产品采取抽样检测,如果本公司无法检测的应送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质疑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检测,当证实确实存在问题时应采取:对问题产品进行标识和隔离、将问题产品退回、对问题产品进行破碎回收,但破碎回收的原料应有明显的“不合格”和“不得用于食品包装容器”等标识,并确保这些回收的原料不误用于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容器上。对不合格原因应进行分析,查找出不合格之所在,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纠正措施不到位或不合格项未消除前不得继续投入生产。
4.2.4 对国家质检部门监督或其他形式的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检验部应采取:对问题产品进行标识和隔离;无法消除不合格项或进行修复的,应对问题产品进行破碎回收,但破碎回收的原料应有明显的“不合格”和“不得用于食品包装容器”等标识,并确保这些回收的原料不误用于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容器上;如与本
公司自检的项目发生明显不一致时,应检查操作人员的试验方法有否问题、检查仪器的校准状态、试验物质是否出现异常;分析原因并进行有效的纠正,在纠正措施不到位或不合格项未消除前不得继续投入生产。
4.2.5 当发现任何类别的不合格时应填写《不合格记录表》,对采取的任何应急处理措施当事人应填写《产品质量安全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应急措施记录表》,并经相关人员、检验部长和总经理签字。 5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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