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注意事项
1、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在租赁期间遵守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符合使用安全标准转自:长春租房 长春租房信息 长春日租房。
2、出租人应该将房屋出租给有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出租给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使用的,要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以及办理暂住证,不得出租给没有合法证件或证件不全的个人。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出租人委托中介公司出租房屋时,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应当委托有从业资质的中介公司,委托前要了解清楚有关中介收费的规定,仔细签好居间租赁,避免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房屋所经管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出租的注意事项 [篇2]
如果要用一个词概括30多年来本地乡民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在苏南,这个词是“工人”(含技工);在温州,这个词是“老板”;在珠三角,这个词是“房东”。在这方面,东莞是珠三角的代表,其本地乡民的经济可以称为“房租经济”。那么,作为东莞房东,在出租房子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一一列举:
第一、出租的房屋应具备必要的法定条件。
出租的房屋应具备一些必要的的法定条件,权属没有瑕疵,房屋质量安全符合正常适用标准。如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此,如果承租人没有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及时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转租六个月内未提异议视为同意。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无权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因此,出租人如果知道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装饰装修的处理约定要明确。
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如何处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要分各种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建议租赁合同双方在签约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装饰装修的归属、折价、拆除、修复等事项。
第七、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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