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法律限制
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下称非股东)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合同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另外,关于股东转让出资,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有限制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三、明晰股权结构
在充分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四、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五、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六、相互保证和承诺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七、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八、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九、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十、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十一、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十二、确定违约责任
十三、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十四、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篇2]
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时除了合同必备条款如标的、价款(转让比例、转让对价)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权利与义务等条款外,股权转让协议还有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条款。
(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陈述与保证的条款
1. 关于转让人出资到位的陈述与保证。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若转让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转让人为发起人、董监高人员,须要求对方对其限制转让的情形作出陈述与保证。
3. 关于股权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的陈述与保证。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 为防止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如夫妻共有,可单独列明“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人应赔偿由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损失标准无法计算的,以转让款的百分之×作为计算标准。”
(二)股权转让期间的红利分配条款
(三)优先购买权条款
对外转让股权给非公司股东的第三人时,优先购买权条款非常重要,一定要有其他股东对优先权的处理。
(四)股权内部登记条款
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当受让人出资受让股权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并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内部登记资料中进行了登记即可。内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要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可以作为防范措施。
(五)报批义务条款
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和章程的修改;在股份公司,若因股权转让导致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变动或章程修改,都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程序。如果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须履行行政机关审批程序
(六)风险转移与追偿
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投资亏损的承担,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诉、查封财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情况下,以什么时间节点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准。比如: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准、以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和其他转让义务时为准、以办理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登记为准、以工商登记为准等。这种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
(七)股权转让协议的司法管辖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确定为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股权作为一种权利,而非实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往往比较困难。鉴于该法第三十四条允许合同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即约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管辖法院。
(八)在金额较大的股权转让交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大宗的股权转让一般会要求律师做尽职调查,律师会向客户提示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那么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就要对比较明显的风险进行“针对性覆盖”,做一些特别约定。比如发现可能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会产生被权利人索赔的风险,就可以约定在转让后一年内被起诉所造成的损失由原股东负责赔偿。
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上述的这些条款。同时,顺带提醒下大家在股权转让具体操作上面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 股权转让时,若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一个自然人,则存在公司性质变更的问题(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若全部股权转让给某一自然人,则公司性质也应该同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全部股权转让给某一法人,则必须注意该法人是否也是一人公司,若也同时为一人公司,则无法进行转让。
2.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是否进行相应变更。
3.股权转让前后的两次股东会决议(新、老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议)。
4.别忘记公司章程修正案也需要同时递交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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