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员注意事项

时间:2024-07-22 14:20:36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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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注意事项

  取保候审作为最轻微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羁押(关押),而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妨害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只能适用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没有涉嫌犯罪的人,如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取保候审适用于尚未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多适用于刑事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申请的主体】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doc)

  3、取保候审申请书. (.doc)

  三、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事项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等。

  取保候审人员注意事项 [篇2]

  一是刑诉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通常不会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1.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有可能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1)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5)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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