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签约注意事项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合同,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但是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定合同时,不能机械地套用范本,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各类监理人员都作了相应的资质要求,作为合同一方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要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二、监理合同应该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在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部分有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委托人往往只要求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而在有关监理人权利的条款中,却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赋予了监理人有关工程造价和进度的一系列权利,显然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称。还应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三、注意保持前后条款的协调性。
在监理合同范本中,第4、6、10、11、15、16等条款中,都有“按合同约定或需要专用条款另行约定的”内容。而合同主体在套用范本时,往往遗漏了需要再行约定的部分,使上述条款存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缺陷,因此,我们在使用监理合同范本时,要注意保持前后条款协调一致,对需要补充的条款,必须另行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
四、区分监理人责任条款中的过失和故意。
监理合同范本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监理人的过失导致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即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此条款对委托人有失公平,因为要证明监理人主观上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且合同范本中并没有规定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我们认为,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固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于监理人的过失行为,只要造成损失,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除非监理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此行为是由其过失所致。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约时要对这一点明确约定。
五、委托人的代位求偿权。
根据范本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但是,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在补偿监理人后,有权代替监理人向第三人追偿。范本第二十九条并没有委托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顺利行使代位求偿权,在签约时应对委托人代位求偿权作出明确约定。
六、合同解除权的约定。
监理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当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需要或是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监理合同范本没有规定委托人的合同单独解除权,我们认为监理合同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七、合同价款的计算问题。
范本专用条件部分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监理人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这是出于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监理业务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这实际上意味着委托人要单方面承担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在审查监理合同时通常建议委托人采取总包价的方式,多不退,少不补,不论监理工作是否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总之,监理人的各种报酬都这个价款内。
工程合同签约注意事项精 [篇2]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 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 标 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在签订合同前 对发 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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