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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7〕2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2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设施农用地需求
各地要积极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
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地要积极引导农业加工项目用地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并结合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农业永久性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二、合理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
各地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应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复垦。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实行规模控制,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
三、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 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2.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查。
3. 县级农业部门审查。县级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4.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和农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县级农业部门。
5.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依法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规范用地。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或养殖业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农业生产经营者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同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搞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切实把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 [篇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由区县落实耕地补充方案承担补充耕地责任,耕地开垦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林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生活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等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可按照《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用地指标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置换方式取得,面积控制在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不具备办理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可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7〕32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二)镇街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设施农业项目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范围),报区县农林部门审查。
(三)区县农林部门审查。区县农林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农林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及落实复垦责任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及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镇街、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区县农林部门,并说明原因。
(五)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依法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区县、镇街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引导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设施农用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防止擅自改变用途。对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从事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切实把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或养殖业的,由国土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森林、林木资源的,由农林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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