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2-11-23 11:44:38 一般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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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流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合贷款受理范围

借款人在本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首套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符合办理组合贷款条件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向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住房贷款。

二、组合贷款最高额度

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加自营性住房贷款总和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以及借款人家庭成员有无负债或办理组合贷款后负债不超出其家庭收入的50%计算。贷款银行在不超过该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公积金中心审批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自行确定自营性住房贷款的审批额度。

三、组合贷款受理程序

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时,应先向贷款银行提出自营性商业住房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初审确认符合办理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并提供有关初审资料后,借款人凭初审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四、组合贷款审核审批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审核审批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营性商业住房贷款的审核审批按照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五、组合贷款年限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年限按照公积金贷款的现行有关规定结合贷款银行初审情况确定。自营性住房贷款年限原则上应与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年限相一致。

六、组合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抵押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个人组合贷款,必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时需由住房臵业担保公司提供全过程担保。

八、组合贷款发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并完善组合贷款委托发放手续。借款人履行完相关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贷款银行应当将组合贷款的全部资金同时发放并直接划转到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不得划入个人账户。

九、组合贷款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还款方式按照公积金中心现行规定执行,自营性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组合贷款提前还款

借款人使用自筹资金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不受时间、次数限制。如符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时,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借款人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商业住房贷款,按照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逾期组合贷款清收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应采取依法催收、行使抵押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等方式收回贷款。以依法清偿的资金偿还组合贷款本息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住房贷款发放比例分别偿还各自贷款本息,各自偿还贷款本息额最高至贷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等)还清为止。

十二、组合贷款管理和监督

1、贷款银行、住房臵业担保公司应加强对组合贷款特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情况的管理。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对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发放、回收及逾期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2、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贷款银行、住房臵业担保公司联系,密切协作,搞好服务,共同开展好组合贷款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中心贷款管理科联系。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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